教师招聘考编教育政策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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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编教育政策法规

教师招聘考编教育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发布:2010-06-23 12:27:5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本日:1 本周:1 本月:176 总数:1737 招考信息实时提醒方式: HYPERLINK /sms/手机短信 HYPERLINK /sms/qq.asp电子邮件 HYPERLINK /article/html/18144.html加入QQ群 HYPERLINK 教师论坛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HYPERLINK /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HYPERLINK /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HYPERLINK /教师。 第三条HYPERLINK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HYPERLINK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HYPERLINK /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HYPERLINK /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HYPERLINK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HYPERLINK /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HYPERLINK /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HYPERLINK /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HYPERLINK /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HYPERLINK /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HYPERLINK /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HYPERLINK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HYPERLINK /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HYPERLINK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HYPERLINK /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HYPERLINK /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HYPERLINK /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HYPERLINK /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HYPERLINK /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HYPERLINK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HYPERLINK /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HYPERLINK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HYPERLINK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HYPERLINK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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