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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如何把握债转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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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如何把握债转股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今年3月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后落地的重要指导文件,也标志着我国债转股17年后正式重启。
一、似曾相识“债转股”
对于债转股,很多国有企业的老人并不陌生。17年前,为了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和商业银行坏账问题,一场债转股的运动轰轰烈烈地在神州大地展开。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表示将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当时的中国,正面临着GDP连续下滑、通缩步步紧逼的艰难困境,大多数国有企业亏损不断、负债率高企,债务危机如影随形。危局进一步向金融体系蔓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不断飙涨。看起来,当时的中国经济危机四伏。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自全国各地的国企负责人挤满了1999年的国家经贸委――中国首次债转股操作和运转的中心,这些人中,不乏央企的总会计师,或者其他企业高管。他们面带焦急与期待,怀揣自己所在企业的债转股方案,以及其他厚厚的附件材料,来谋一条“好出路”。
(一)上一轮债转股对企业债务的影响
那么17年前的债转股,有没有实现最初的预期,债务泥潭中的企业有没有找到一条好出路?答案是肯定的。
攀钢集团便是当时争取到好机会的企业之一,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入围并实施了债转股。该集团原副总经理周家琮认为,从企业角度看,当年债转股给攀钢带来了“相当的好处”,贷款利息不用付了,还本压力大幅减少,每年财务费用一下子就少了好几个亿。对于攀钢来说,立竿见影的效果是,从审批通过开始,每年便减少大概3亿-5亿元的负担,前后一共减负十余亿元。从详细数据看,自从2000年7月,攀钢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后,攀钢公司便出资54.5亿元,开发银行和信达公司分别以其转股债权的31.5亿元和15.23亿元相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并于2000年12月22日组建成立“攀钢有限”。
随着攀钢债转股方案的实施,攀钢有限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攀钢的资产负债率因此由1999年底的69%下降到39.2%,大大减轻了由于前述二期工程建设背负的沉重债务包袱。
北京水泥厂也是当时符合1999年债转股申报条件的企业之一,同时也是签署全国首例债转股协议的企业。1996年,作为国家“八五”重点建设项目,北京水泥厂竣工投产,但由于建设所用银行贷款利息过高,所借建行5.25亿长期贷款(本金)至1999年9月债转股时本息总额已达9.88亿元,造成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至债转股前企业每年亏损1.1亿元以上。债转股对其扭亏脱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使得其贷款利息大幅度下降。转股后企业每年支付的贷款利息比债转股前下降了80%以上,并逐年下降。而且,企业财务结构渐趋合理。企业资产负债率由原账面的80.1%下降为29.9%。债转股之后,北京水泥厂扭亏为盈。2000年实现利润1542万元,2001年实现利润3514万元。
(二)上一轮债转股给企业带来的烦恼
虽然上一轮债转股显著地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但是,债转股在长期的操作周期中,尤其是后期股权退出过程中,遇到了多方股东的利益博弈。
一名传统制造业企业原负责人表示,当年自己所在企业便是获批开展债转股的单位之一,债转股后引入了新股东,其中包括银行派来的人员。但是,由于行业壁垒,部分新股东对于行业管理、企业投资决策等专业内容并不是十分了解,有时候召开债转股相关会议时,新股东还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持保留意见,影响企业决策。
在后期退出过程中,同样经历着博弈。有一些股东催着赎回,想把现金拿到手,因为拿着股权也分不到多少红,便不想再合作了。但有的股东留守不赎回,因为赎回去时,几年的利息也收不到。
在赎回的价格上,债转股企业能够原价赎回算是相对不错的结果。如2004年,攀钢便相继从国开行等股东方以当年债改股原价赎回了股权。
但是,有时候股东之间都难以决策,需要更高层出面调解,同时实施股权回购的难度也非常的大。因此,政府部门曾决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暂时搁置债转股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条款。90%的债转股协议都以新公司股权回购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主要途径。事实上,债转股企业难以按协议进行,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债转股企业达成的股权回购协议,2000年股权退出总额45亿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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