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docVIP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doc

PAGE  PAGE 6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   摘 要:本文对于实践中常有的几种特殊群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如何进行判断,标准如何进行探讨。   关键字: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其中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仍然有些含糊不明。本文主要探讨了几种特殊民事主体资格的判断和认定。   首先,自然人作为毋庸置疑的民事主体,是由于其拥有自己的意志,以其支配自己的行为并以自我人身来负担行为的后果。以此角度来看,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应看其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意志并以合适的载体负担行为之果。我们都知道,表面上来看,法人、组织本身是没有意识形态的,但法人、组织实质上是自然人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形成的外在形式,该形式仍然承载着人的意志,只是该人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罢了,或者应该理解为法人、组织的意志,它并不是成员们意志的简单叠加,而反应的是一种转换后的群体意志,它是单一的,需要特定的机制加以明确。于是,具有转换的意志是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的主要条件,也是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条件。   其次,法人、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还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否则与其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人便不知对象为何。依照我国当前的立法,对法人、组织的成立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通过登记这样公开明确的形式,使所有人能够明确了解法人、组织的能力、性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以便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确定和认可。由此可见,具有转换后的意志并经登记公示的法人、组织都应成为民事主体。明确了此判断标准之后,便来详细分析几种特殊群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下。   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此规定,那么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胎儿阶段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呢?根据不同的立法史,有如下三种模式: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 ①笔者认为,根据上文已明确的判断标准,胎儿具备转换后的意志,应该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但由于胎儿尚未与母体独立开来,在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应作如下安排:一、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中应采取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使法律对于人的保护趋于完善;二、参照法定解除条件说,规定即使在受孕期间,胎儿也被视为具有与已经出生的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以后胎儿如果是死产时,其已经取得的民事权利能力才溯及以往的被取消,也就是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附有解除条件,此种学说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用的;三、在规定胎儿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借鉴国外关于胎儿问题规定的细化方式,将立法者所能列举的胎儿的继承、生命权、健康权、监护人以及被侵权的具体情形等等,一一特定化并通过相应法律予以规定,便于适用。   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   在我国有关的民商事立法中,合伙主要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后者则是其他组织,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都具备转换的意志以及登记公示,应认定为可具有第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满足传统理论的合伙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的独立性。合伙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取得当事人能力,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合伙人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其出资财产的权利,这使得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合伙的整体利益也已与合伙人的私人利益脱离开来;此外,合伙组织的民事责任也独立于合伙人,这一点,在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采取补偿责任的形式的相关规定上得以体现,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人格特征,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另一种则相反的认为,非法人组织也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这从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中,可见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找到了依据,尽管这与过去的立法认为非法人组织无权利能力的观点相悖,但随着实践发展的理论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如在民事特别法上,基本均赋予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如我国《合同法》(1999)第2条、《著作权法》(2001)第2条、《商标法》(2001)第3条、《保险法》(2002)第7条等等。至于其他商事特别法,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更是授予这些各别非法人组织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依法享有民事

文档评论(0)

yingzhiguo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243141323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