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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和防范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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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和防范对策.doc

PAGE  PAGE 5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和防范对策   摘 要:当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IT技术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缓解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的金融生态环境中,IT与金融融合的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法律和监管套利风险,二是更加隐蔽的信用风险,三是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四是非合规运营风险,五是伴生的技术风险,六是舆论单向引导风险。文章就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一些见解和防范对策。   关键词: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9-65 -02   当前,人们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十分关注,各类冠以“某某财富”的理财公司遍布城市各地。但是,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是肤浅的,投资理财公司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互联网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及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有的甚至危及政治安全。近两年假期,作者有幸作为志愿者参加了某市公安部门与金融系统联合组织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内部调查,掌握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同时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了一些思考。据内部资料统计,2015年以来,江苏某地级市发生金融投资类企业(包括网贷平台)经济犯罪案件30余起,受害人达数千名,涉案金额数亿元。该地级市共排查登记投资理财类公司305家。其中,本地公司157家,外地公司148家,大部分外地公司的总部位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从公司规模来看,从业人员数量少于10人的公司近250家,10人至50人的公司近50家,50人以上的公司5家。   一、当前P2P公司经营形式及宣传手段   一些不法P2P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采用具有迷惑性的“P2P”模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主攻线下民间资本的借贷业务。P2P公司负责人往往先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然后设立线下分公司。该类公司一般是用关联公司绑定的POS机与投资者进行刷卡交易,或者???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资金,完全不受监管。无论是个人债权,还是企业债权,均无法核实,极可能是虚拟债权,极易形成“资金池”。   该市辖区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案件,其公司总部在北京,江苏省内设有10家分公司,其中,在该市就有3家分公司。此类公司以P2P投资理财为掩饰,通过业务员小区发传单的方式,以各类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债权转让借款标”(年利率20%-30%甚至更高,并承诺100%保本)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在宣传时强调自己的互联网金融背景,回避“资金池”及资金不受监管的问题。但实际业务并不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运作,而是采用线下形式,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相反,出借人要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该类公司已经取得的债务,使用公司、公司法人或员工的账户进行交易。该市另一家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宣传时标榜其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一样,采用不实、夸大的宣传手段并强调固定高收益、低风险,对于资金流向与协议条款解释含糊其辞,采用所谓的电话推广、商超、路演、社区展示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以老年群体和缺乏金融知识群体为目标客户。   二、P2P公司存在风险极可能引发的经济犯罪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以投资理财为掩饰,犯罪手法多样,极具欺骗性,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可能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互联网 “线上”模式,不断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模式,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消费返利、购物返点或高息回报等方式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该种犯罪实际是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科技实施犯罪的新手段新形式,犯罪的实质及内涵并无多大改变,但犯罪的行为方式完全颠覆了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模式,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而且其蔓延速度之快、涉及受害者之广、经济损失之大为一般非法集资犯罪所不及。   (二)可能引发合同诈骗罪   一些不具备良好信用条件的投资人,或是已经从一个P2P平台借款但尚未归还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传一些虚假或是伪造的文件资料骗得借款资质;或是自身并没有实际履行和偿还能力,先实施小额借贷并如期如实履约,在取得P2P平台较高信誉之后,又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再与之签订借款合同,骗得较大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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