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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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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研究
摘要: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由来已久,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尝试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这对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文章基于马克思《资本论》中的级差地租理论和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论述,分析了土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产权和市场有效性问题,提出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收益之间的合理分配、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土地有效市场的创生与孕育对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流转;《资本论》;级差地租;土地所有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02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背景
1.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中国作为世界的地域和人口大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土地则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因此,农村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粮食的生产,进而关系着全国人民的温饱。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也经历着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建国初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一部《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标志了地主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彻底结束,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度下,农民充分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伴随着三大改造和集体所有的变革,农村的土地逐渐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农村生产小队三级集体所有那个时期农民作为真正的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更没有对土地和个人劳动的支配权;在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使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有了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保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整性,也就是从那个时期,土地流转参与到土地市场机制的治理之中,《资本论》中的地租和级差地租理论应运而生。
从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了适应中国当前国情的变革,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改革制度,即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适度放宽了土地流转的界限,并尝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但是由于征地政策和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因素,土地流转政策的改革并未带来充分的效益。
2.新形势下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变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尝试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这将有效推动新型农业生产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完善在征地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力;另一方面有效扩大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保障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一系列的政策改革和调整中,国家始终没有触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以及保护耕地的农地农用政策。从精准扶贫这一新形势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对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生活水平有着深远意义。
但是,有关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所有权的明晰,我们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就进而导致土地归属主体的混乱,土地的使用价值无法得以充分的实现;土地市场有效性的缺乏也导致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缺乏规模集约化的农村企业带动土地流转市场的运营。此外土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供求双方无法实现合作共赢,甚至会出现内幕交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综合而言,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西方经济学中基于市场有效性的假设无法解决我国实际问题,而必须依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实践。
二、《资本论》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地租理论的阐释
1.基于级差地租理论对我国土地流转的启示
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定义,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私人占有获得的部分剩余价值。“不管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时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在对地租表现形式的表述中“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为生产的目的还是为消费的目的)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时,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些结合在一起的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的条件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1]p714”。由此可见,资本主义中地租的形成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私有或公有的区别,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两套经济制度体系的差别。
马克思在对级差地租的分析中,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不同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自然形成的;级差地租Ⅱ则将同一土地连续追加投资致使土地生产率不同而形成的。我们可将这两种地租形成原因概括于自然环境中的土地肥力、位置和社会环境中的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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