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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法律问题.doc

PAGE  PAGE 6 关于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法律问题   摘 要: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社会募捐的法律规范,相关的规定也较零散,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纠纷频繁出现,尤其体现在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上。通过对社会募捐财产的内涵和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特点的分析,从重角度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认定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法律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募捐;剩余财产;法律归属   一、社会募捐财产的内涵与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特点分析   (一)社会募捐财产的内涵   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影响,社会募捐越来越成为国家社会救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的社会募捐财产,通常意义上是指在不特定或特定的范围内对不特定人的财物、物品等进行的筹集形成的财产的总称。然而???在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对于社会募捐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不同学者对于社会募捐财产的内涵解读也因人而异。有学者将社会募捐财产认定为有单位或组织通过公开的方式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所实施的实现某一特定目的的捐资钱财的总称[1]。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募捐是由且仅由组织或单位作为募集人所实施的捐资钱财的总和①。综合来看,笔者认为,社会募捐财产即由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以公开的方式为实现特定目的向不特定人所为的财物或物品等不同形式的财产的总称。   (二)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特点分析   司法实践中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纠纷频繁出现,尤其体现在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上。因此,有必要对社会募捐的剩余财产的特点做进一步的分析:首先,社会募捐行为本身的募集人是承接受益人与捐赠人之间的桥梁,对于募集所形成的财产不具有直接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次,由于社会募捐行为的捐赠人具有社会不确定性,因此,对于社会募捐财产的剩余部分采取返还原权利人程序复杂又不易实现。最后,由于社会募捐是为某特定目的实现而实施的特定行为,因而当该目的是现货不具有继续实现的目的之后,由该社会募捐行为所形成的剩余财产的法律归属不明就成为当前法律纠纷频繁出现的导火索。基于此,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募集人不能因为对其享有间接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根据具体情况处分该财产;受益人不能基于某特定目的的实现或不具有有实现的意义后继续使用该剩余财产;捐赠人不能基于该财产产生剩余而再次获得因财产所有权转移而丧失的所有权的恢复。   二、多重角度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认定   (一)社会募捐法律性质角度的分析   从社会募捐法律性质角度的分析,作为社会募捐行为实施的主体之募集人、受益人均不具有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法取得该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讲,社会募捐的实践中,对于捐赠人而言,因捐赠是否实名制而有所不同。非实名制的,该剩余财产的归属不明,原所有权人自然也因缺少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而无法行使对该剩余财产的处分权利;实名制的情况也会因该社会募捐行为取得了相应的社会评价与税收优惠等回报而不愿或不可能再将剩余财产取回。对于受益人而言,由于社会募捐这一行为发起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具有实现的意义的结果的出现,致使受益人当然的不能成为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仅从社会募捐法律性质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法律归属并不明确,具体还要结合物权法对于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当前我国社会的公共政策支持等。   (二)社会公共政策理论角度的分析   社会公共政策的导向是在法律最直接引导下产生的,从这一理论角度出发,分析如下: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社会募捐越来越成为国家社会救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来讲,社会募捐是提升国家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具体体现,是形成全社会高尚道德观念的基础,它以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因此,当前社会募捐就是出于集结社会力量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扶危济困,最终实现捐赠人的善良初衷意愿与受益人的困惑解决。故从社会公共政策理论角度的分析社会募捐的本质上即是为了合理确定剩余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归属。具体来讲,即社会募捐财产的使用需要以符合社会募捐行为实施的最初特定目的的设计。   (三)民法物权变动角度的分析   按照当前民法物权理论中的取得方式来看,社会募捐属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当前物权变动通说所采用的形式主义理论,除了满足社会募捐行为双方当事人就捐赠行为达成的合意以外,还需要以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为要件的成立。在募集人与捐赠人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达成后,该募捐合同成立,但由于捐赠人没有将财产交付募集人的意思表示存在,募集人无法取得所有权;随着募集人将捐赠的财物交付受益人后,该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即在财物交付之前有捐赠人享有所有权,当募捐财产在募集人管理过程中基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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