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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次租船下装卸时间的计算问题.doc

PAGE  PAGE 6 关于航次租船下装卸时间的计算问题   摘 要:承租合同下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各国规定基本是一致的。然而涉及到多货主的承租合同相互之间的影响以及此时的装卸时间冲突的计算的规定则莫衷一是。在多方比较各国规定以及经相关判例与标准合同的基础上,分析当今现状,给我国立法与合同范本的制定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装卸时间;航次租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争议中,跟滞期费有关的争议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滞期费与装卸时间是一对休戚相关的概念,凡是涉及到滞期费的问题,都离不开装卸时间的计算。   一、装卸时间的含义   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装卸时间内容的规定,也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段具体的时间允许承租人用来装卸货物。   根据1993年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各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联合会(FONASBA)和英国航运总会(GCBS)联合制定的《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Voyage Charter 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用于装卸,不支付运费之外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LAYTIME shall mean the period of time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during which the owner will make and keep the vessel available for loading or discharging without payment additional to the freight.)①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出租人有使船舶等待装卸的义务。   二、装卸时间的同时计算   (一)挪威和英国的比较   对于不同程租合同,船东是否可以同时计算装卸时间的问题,挪威与英国的规定又有少许不同之处。尽管如此,两国的判例法均偏向于保护船东的利益,即装卸时间可以同时计算(running simultaneously)。上述的区别在Trond Eilertsen先生的Shipping Transport - Norway一文中有所涉及。②挪威与英国的判例法在此处最大的区别是,英国法更加注重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装卸时间停算的具体规定的话,则一般性不会停止计算装卸时间;挪威法下虽然第一也是看双方合同的具体规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是会考虑双方的公平问题的。   (二)货主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船东在等货期间装卸其他货主的货物   假设同一航次下有两批或者更多货物,船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达泊位,递交NOR并且船舶已经备妥装卸。然后其中某货主的货物未能及时备妥,无法马上开始装卸,船东在等待此货主的时间内装卸了其他货主的货物,此段时间是否算作船东的时间损失,两个合同下的装卸时间是否可以同时计算:   1.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大法系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均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2.同一航次下的两个承租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的,这是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要求。等待其中一个货主的货物时,船东在此期间去装卸其他货主的货物,如果船东的这种行为对于延迟的货物而言没有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比如导致货物到港却因为船东装卸其他货物而无法进行装卸作业等,则延迟的货主不能因为船东在此期间装卸其他货物而弥补了船东自己的损失,从而宣称船东没有时间损失,不计算自己的装卸时间。   3.根据民法的减少损失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合同当中,非违约方只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而没有尽可能减少损失的义务。船东在货物未能及时备妥等货的时间内装卸其他货主的货物的行为是属于减少其自身损失的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行为。故而笔者认为此段装卸时间,两个承租合同时可以同时计算的。   三、矛盾与冲突   1.船舶实质上备妥对于装卸时间的起算至关重要。实质上的备妥应该进行扩大化的理解,比如船舶到达并同时向多个货主递交NOR,然而船舶并没有能力同时装卸这些所有的货物。那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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