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关税引发的贸易摩擦之法律应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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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关税引发的贸易摩擦之法律应对.doc

PAGE  PAGE 9 出口关税引发的贸易摩擦之法律应对   摘要:GATT在出口关税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约束规则,但中国在入世时承诺,除对列明的少数产品在约定税率之下征收出口税之外,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对某些稀有资源征收出口税的范围和最高税率超出了承诺水平,且不能援引GATT1994的一般例外条款抗辩。我们应考虑采取不会对国际贸易流向造成扭曲影响的替代措施,更多地运用国内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达到预期目的。   关键词:出口关税 贸易摩擦 WTO 一般例外条款   一、WTO框架下的出口关税措施   (一)出口关税是成员方可以采用的关税措施   GATT1994第11条指出: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此即“关税唯一原则”及“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从GATT时代起,GATT的创始人就倡导自由贸易,希望减少直至取消国际贸易障碍,但是,他们也认识到这个目标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在相当长时期内,允许缔约方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GATT及至后来的WTO都并不反对成员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但原则上只允许成员国以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一般应禁止、取消或限制配额、许可证各种非关税措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关税是透明的、相对稳定,执行时易于监督,并且各成员方之间容易就关税措施的使用进行减让谈判;而诸如数量限制、商品检验之类的措施具有隐蔽性、随机性,防不胜防。   从GATT1994第11条的规定看,这里的关税既包括进口关税也包括出口关税,也就是说,成员国使用出口关税措施是WTO规则允许的,而非关税措施原则上是不被WTO规则允许的。   (二)成员国不承担出口关税减让义务   虽然GATT1994肯定了关税的保护作用,但毕竟高关税会扭曲国际贸易流向,导致不公平竞争,所以GATT的八轮谈判主要目的是要求各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以促进贸易自由化。此即关税减让原则;各国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的承诺被列入GATT1994第2条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中,对成员国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国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此即约束关税原则。   但要注意的是,GATT1994第2条第1款(a)指出:“每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规定的待遇。”从字面看,进口税和出口税都可以列入关税减让表中,但其实各国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仅是进口关税的减让谈判,关税减让承诺表涉及的仅是进口关税的减让和约束问题,并不涉及出口关税的减让和约束问题,成员国并不承担出口关税的减让义务。   (三)对出口税的一般要求   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在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或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对进出口货物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货物相联系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类似的产品。”此条规定表明,最惠国待遇也适用于出口税,但仅此而已。   GATT1994第10条(透明度规则)要求:缔约方迅速和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裁决和协定;缔约方不能在公布之前实施上述措施;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根据透明度规则,缔约方应公布有关出口税的法规文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出口税被列入“应通知措施的指示性清单”,并作为《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的附录。虽然出口税被列入清单内容,需要WTO的成员方作出通知.但是指示性清单并不改变《WTO协定》附件1A所列各项协定中的通知义务和程序,因此,出口税的通知纪律取决于附件1A各项协定的具体条款。事实上,WTO附件1A各项协定都没有具体规定出口税的通知义务,各成员方就不会就出口税向WTO通报。   综上,除了应遵守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和GATT第10条透明度原则的一般要求外,WTO的现行规则对出口税几乎不存在具体的纪律约束。   (四)某些新成员有减让或取消特定出口税的具体承诺义务   GATT关注的重点在于各成员可能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而对包括出口税在内的出口限制措施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不足,导致GATT在出口税方面缺乏明确的约束规则,所以,自从1995年WTO建立以来,WTO对新成员规定了纪律。新成员方以具体承诺的方式作为“入门”的代价。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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