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研究.docVIP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研究.doc

PAGE  PAGE 6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研究   摘 要:针对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意见难以质证的问题,我国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可实践中零星出现的专家辅助人出庭情况表明,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价值。为此,首先要解决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其次,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属性需加以明确。最后,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法律程序。   关键词:鉴定意见;独立;证据;公正   一、专家辅助人的含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称谓专家证人,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供专家意见以帮助事实裁判者解决案件中存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被称为鉴定人,指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对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分析意见的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规定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即是专家辅助人。其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没有一个明确法律称呼。专家辅助人仅是法学学术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一个称呼,但专家辅助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代称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高度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如:在国内首次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安徽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公诉人员,亦或是律师。均在法律文书中将辩方聘请的刘良教授称为专家辅助人。本文单从拆文解字角度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显然是在某一领域拥有高于普通人的经验与常识,故而是该领域的专家人;此外,“有专门知识的人”仅是辅助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因而是控辩双方的辅助人。因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恰如其分地称之为专家辅助人。   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使用专家辅助人一词,专家辅助人仅是法学学理上的一个概念。可是,立法却试图用一句笼统的法律条文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由此造成了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模棱二可,含糊不清。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两大法系均有所差异。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始终是以特殊证人身份出现。在大陆法系,德国的鉴定证人与证人比较接近。而我国法律对专家辅助人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专家辅助人处于一种既非鉴定人、证人,更不是辩护人,却又不得不在鉴定人、证人、辩护律师等角色之间徘徊的模糊状态之中。《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中诸多相关条文将鉴定人、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排列举,并规定了共同适用的规则。就此来看,我国虽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但倾向于将专家辅助人作为一种协助控辩双方质证的,并与鉴定人、证人、辩护人等并列的独立诉讼参与人。这一看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在安徽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以及在著名复旦“投毒案”中,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位置表明,我国刑事法律实质上是将专家辅助人作为独立诉讼参加人来看待的。   三、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属性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即是专家证据;在大陆法系中,德国的“鉴定证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然而,依据我国《最高院解释》,专家辅助人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不是一种证据形式。那么,我国是如何定性专家辅助人意见呢?最高人民法院黄尔梅副院长在介绍《最高院解释》时曾指出,专家辅助人所发表的意见不属于鉴定意见的范畴,也不属于证人证言,它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专家辅助人意见是一种代表申请其出庭的一方就鉴定意见发表专业的质证意见,应当将其视为申请方的控诉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的组成部分。上述解释,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界定为一种公诉方的控诉意见或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将其主要的作用理解为协助控辩双方进行质证,从而增强或破坏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但其本身不是证据。可《最高院解释》第21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这又表明,专家辅助人意见是被质证的对象,审判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询问。如此一来,便同前面所述其作为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的属性大有差异。因为,无论是控诉意见还是辩护意见,其性质类似于公诉机关的控诉或律师的辩护。而如果对专家辅助人意见进行询问或质证的话,其性质接近于证人证言。基于此,在复旦“投毒案”中,辩方律师斯伟江就明确指出,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胡志强、庄宏胜二位法医专家的专家意见是专家证人,其出庭作证,应该属于证人证言。可见,在《最高院解释》中,对于专家辅助人意见是否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不仅相关法条本身存在矛盾,而且相关各方在理解上也有所分歧。就本文而言,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作为一种证据形式

文档评论(0)

yingzhiguo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243141323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