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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唐储量动态监测培训班
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要求;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87号)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山企业在开采中还存在着采富弃贫、采厚弃薄、超层越界、不按开采顺序开采等现象,资源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综合利用资源的认识不够,储量登记统计不规范,未充分认识动态监测的重要性,致使我省开展此项工作成效不理想。;二、几个重要概念;矿山地质测量:是指具备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依据现行的地质勘查、测量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对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上、地下采掘、勘查工程进行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进行地质编录,绘制相应图件,对采掘、勘查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技术资料。 ; 资源储量: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矿山储量年度动用量和占用储量年度变化量,必须以“地测机构”提出经审查备案的数据为准,矿山储量动用和《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结论,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矿产储量管理和矿山企业储量登记统计和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时的储量依据。 ;三、试点工作目的和原则;原则:动态监测试点工作,要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规范、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积极有效、稳步推进等项原则进行。 ;四、试点工作范围;开展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均要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一般建筑用的砂石、页岩、石英砂等矿山企业不列入动态监管范畴。但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新设矿山企业未验收投产前,可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当年度停产或者基建等暂停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五、执行的技术标准;六、试点工作主要内容;1、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申请备案文件;
2、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文字说明;
3、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4、动用储量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
5、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矿山储量动用计划进行开采。需调整、扩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储量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1、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
2、不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可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连片、集中的原则,根据工作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测机构”准入的数量,引导矿山业主分片委托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签订地质测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和国家、部、省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地测机构”工作区域实行轮换制,原则上大中型矿山实行1-2年一轮换,小型矿山实行2-3年一轮换。 ;符合下列条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贵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的“地测机构”,可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1)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监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具有矿产地质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矿产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50%; ;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矿山地质测量实行每半年一测,小型矿山实行一年一测,均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按《要求》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资料。对于顶、底板不稳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矿、全面垮落法处理采空区的矿山以及其它不及时施测就难以取得地质测量数据的矿山,应及时施测,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
《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企业全年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的综合反映。由承担地质测量的“地测机构”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和采矿权人印章。;(四)《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年度审查备案制度 ; 2、《矿山储量年报》抽查复审。各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辖区内矿山总数的5-10%随机抽查《矿山储量年报》,由具备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复审,并在下一年1月3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 ;审查(复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审查中发现资源储量变化存在重大问题的矿山,应由编制部门主管单位或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矿山进行现场核查,编制《矿山储量核查报告》,矿山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 ;(五)《矿山储量年报》备案 ;《年报》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六)储量损失的报销、注销;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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