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司机和车辆管理模式改革的探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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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司机和车辆管理模式改革的探索.doc

PAGE  PAGE 11 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司机和车辆管理模式改革的探索   摘要:无车承运人业务是我国货物运输中新型的业务模式。该等业务模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借助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该等业务模式在我国得以涌现。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该等业务模式受到国家和交通运输监管部门的鼓励。①   关键词:无车承运人业务;司机;车辆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3   无车承运人业务与有车承运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承运人与货车司机(下称“司机”)、货物运输车辆(下称“车辆”)的关系。我国既有的适用于有车承运人模式的制度,将车辆、司机、经营资质与运输公司绑定,其对无车承运人的经营模式的存在着不适应性,亟需进行改革。   基于我们多年来为道路运输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行业的观察、对我国相关管理制度的研究,以及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运营模式的研究,现特就无车承运人模式下各方关系,以及监管部门对司机和车辆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以期引发更多探索,助力于我国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   一、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相关方关系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无车承运人负责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并组织实际承运人开展运输活动。无车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运输义务,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实际承运人受无车承运人委托完成运输任务,在法律关系上,实际承运人对无车承运人负责。实际承运人不直接与托运人建立关系,亦不向托运人承担责任。在货物交接方面,实际承运人系无车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发生接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无车承运人承受。   根据上述,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托运人、无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无车承运??业务模式下,由于实际运输的工作交由实际承运人完成,无车承运人无需拥有车辆和司机。   二、谁可以为实际承运人   在国外,实际承运人存在多种组织形式,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属常见情况。如美国的Robinson公司所合作的实际承运人包括独立的车主兼司机(拥有开展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一般的私人运输公司或者全国性的卡车运输公司。②另据相关研究估计,在澳大利亚运输物流行业(包括出租车运输、快递、货物运输)中,约有83,000名独立的车主(兼司机),他们并不属于运输公司的雇员,和运输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③   无车承运人通常会与实际承运人签署框架性的合同,约定实际承运人作为独立的合约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为无车承运人提供服务,但对于提供服务的数量并没有明确要求,实际承运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运货物。无车承运人按照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的量、次等与实际承运人结算费用。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该允许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其理由如下:(1)据笔者了解,我国相当多的货运车辆系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并由个人作为司机,但因为现行政策限制均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实际经营由司机个人负责,司机需向所登记之运输公司缴纳较高费用,导致司机和运输公司间的矛盾较多;④(2)与我国当前运输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我国,由于经济、管理、文化等因素,相当多的运输车辆仍由个人投资,组织化程度尚未发展到主要由公司投资购买的阶段,限制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会导致对车辆实际投资人的诸多不公,易引发纠纷;(3)车辆可直接登记在车主名下,产权更加清晰;(4)车主无需再向运输公司缴纳挂靠费用,车主可直接与无车承运人建立业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更加有利于车主兼司机的利益保护,在制度设计环节体现出公平。   车主兼司机是否需取得货物运输的许可证书(指针对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外的针对车主兼司机的资质证书)呢?笔者认为,如果车主兼司机并不以自己名义承揽货物运输,而是仅代有货运资质证书的承运人代为运输货物,车主兼司机没有必要办理运输业的资质许可(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为,在该等情况下,车主兼司机实质上是属于向有资质证书的承运人提供劳务服务(自带运输工具),并不属于经营货物道路运输业务。但如果车主兼司机仍需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货物运输,则其需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并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除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外,也应该允许其他形式的运输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该等组织形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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