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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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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doc

PAGE  PAGE 4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摘要:在环保法修改期间就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污染事件频发的今天更是被寄予厚望。然而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已一年半多,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却远远未达到预期。本文主要结合近一年半来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难的现实状况来探讨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及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当其认为有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发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后果时,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违法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行为及赔偿公益损失的诉讼活动。[1]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惩罚环境破坏、预防环境污染、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等独特价值和功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惩罚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半多来,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在案件数量上有较大增长,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总体情况仍不太乐观。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较早开始环境民事公诉实践的国家机关就是检察机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诉案件呈现出分布地区广、提起主体范围窄、起诉名义不一致、诉讼请求多样、法律依据不同的特点。   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着许多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并很好地梳理解决这些问题,很可能会使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陷入困境,进而也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施行。[2]第一,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时拥有诉讼发起者和诉讼监督者的身份,导致检察机关角色的混乱,损害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第二,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诉讼,需要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环保专业素质。但我国各级检察院都存在人少案多人手不够的情况,而且基层检察官普遍缺乏环保专业方面的知识。   二、分析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然而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都很少。   一方面,相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诉较少,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上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诉面临着诸如行政职权民事化浪费司法资源、行政执法空心化导致公法私法冲突、公益私益不分损害民众诉权等质疑。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少有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环境违法案件取证、举证难度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成本高,而大部分社会组织由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没有能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3]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保障机制落后也降低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热情。第三,一个区域内是否有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是否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持积极开放的态度,都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因素。第四,胜诉后的诉讼收益如何处理,比如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和监管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是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可持续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问题   第一,进一步处理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内部及外部的衔接。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件与法院受理公益诉讼要件的衔接、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提起公益诉讼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之间的衔接。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督促相关主体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还可以弥补相关主体履行职责的漏洞,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互相合作。另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也可以向检察院举报,为检察院提供环境犯罪案件的线索和相关案件证据。第二,检察人员必须加强环境法学的学习,培养自己养成良好的环保理念。同时检察人员还应当学习环境专业的相关知识,学习环境违法案件取证、举证技巧,学习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知识。如果检察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知识难度太大还可以借鉴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检察人员可以咨询环境专业的相关学者、专家,必要时可以请相关环境专业的专家出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4]第三,应该强化环境保护案件中的检察力度。在当前的环境违法案件中存在许多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这些案件的背后甚至存在有着贪污、受贿等犯罪现象。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加大在每个案件中对贪污、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那么就可以用实际行动表明我们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减少环境违法犯罪。第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固然是检察机关的最重要职责,但是从长远来看,更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宣传和预防。例如可以通过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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