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的改革前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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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改革前路.doc

PAGE  PAGE 7 死刑复核的改革前路 法眼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十年来,死刑数量减少,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不过,其在律师参与、标准统一、程序明确上仍大有进步空间   经历28天的延长后,贾敬龙最终难逃一死。   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此前的10月18日,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已下达对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当时,贾敬龙案曾引起波澜,学界和法律界多名人士呼吁“刀下留人”。   贾敬龙是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2015年2月19日,正月初一,因自己的婚房被强拆,持射钉枪将其所在村党支书何建华杀害。后经一审、二审,贾敬龙被判处死刑。   贾敬龙的死,正值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周年,死刑复核再受关注。   诸多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十年间,不但严控了死刑数量,且将死刑复核引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诉讼程序之中,更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另外,死刑复核权收回对错杀的冤案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这十年中,公开的案件中,没见到错杀的冤案。”   不过,死刑复核程序仍有改进空间,比如,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并未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更多的争议之处在于,死刑复核是否需要庭审程序、是否该重视律师的参与、死刑复核的标准是否明确等,均有改革空间。   十年变化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是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判决和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中国1979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202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则性规定,要求最高法院来核准死刑。   但由于历史原因,从1980年至1983年,死刑复核权经历三次下放,本应在1983年收回最高法院,因中央作出的“严打”决定,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高级法院,直至2007年1月1日。   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级法院后,一直伴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下放死刑复核权,从当时的形势和社会治安环境来说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但也增加了不少死刑执行的随意性,造成一些错杀、冤杀,与长期坚持的“少杀”“慎杀”的原则矛盾。   陈光中认为,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随着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死刑数量有了增加,原来可以不判死刑的判了死刑,死刑标准也变得不太统一。   被死刑“错杀”的呼格吉勒图,是在死刑复核权下放之后产生的冤案。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其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复核都要经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权被最高法院收回至今的十年间,死刑案件的审核尺度略有起伏。   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将这十年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前一两年对死刑案件证据把关最严;第三年到第七年略微放松,当时重视社会效果超过法律效果,提出“核不核准死刑,要重视人民群众的感受”;第八年至今,中共十八大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辩护权被特别强调保护。   死刑复核权被收回最高法院后,使得死刑多了一道更专业、更严谨的保障,学者普遍给予肯定。陈光中称,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对贯彻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起到重要的作用。   严格的复核程序,对一审和二审法院也起到很大制约作用。上述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称,由于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复核极其严格,所以不核准的死刑案件比例相当高,这减少了一批死刑案件,少杀了一些人。   陈卫东认为,更重要的是,它带动了全国各地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在减少。比如某直辖市的中级法院,现在基本不判死刑,因为最高法院复核得太严,报上去经常不核准。 律师参与之重   为了保护被告人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权利,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称,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死刑复核程序当中,绝大多数的案件并无辩护律师参与。   律师张青松也指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参与“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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