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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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   摘要:为了加快推进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的实施和完善,文章基于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理论与实践状况,结合河南省的省情,深入探讨了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五大关键环节,即: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碳排放权的初始总量和初始价格的确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碳排放权的交易机构、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管理等方面,为河南省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了理论参考。   关键词:碳排放权;初始总量;配额分配;交易机构   近年来河南省的GDP保持在10%左右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资源与环境的大量需求与消耗给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压力,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日益显露,大气和水的环境容量愈发趋紧,部分地区已经接近或超过生态环境自身的承载力。换言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环境治理刻不容缓。“十三五”期间,河南省预计年均GDP增长在7%左右,城镇化率将提高到48%,据估计,仅因城镇化率提高导致的新增人口约有1 000万,这需要108个县各新建一座日处理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削减由此带来的新增水污染物。总之,河南省“十三五”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手段配置、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河南省环境治理政策方面的新举措,也是河南省治理环境污染的必要选择。2012年省政府在《河南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就曾明确规定,河南省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尽快成立省级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地区性碳排放交易中心。经过这几年的试点实践,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已经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国内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先进案例也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开展提供丰富的实践指导。下面,本文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若干关键环节做一详细分析。   一、 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   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是指确定哪些污染物被作为交易对象,有哪些主体参与交易,以及在多大区域内进行交易。为此,需要考虑污染物的排放规模、危害程度、扩散范围等因素。   1. 综合考虑河南省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终优先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作为交易对象,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将氮氧化物和氨氮等纳入交易体系中来。   2. 根据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特征,最终确定工业二氧化硫的交易主体首先应该是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工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工,纺织,食品和造纸行业是主要的工业化学需氧量交易主体。特别地,考虑到农业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巨大(约占总量的47%),从完善交易机制、实现交易主体多元化等角度来看,未来应将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这一点在国外已有先例。此外,为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河南省环保厅作为碳排放权分配、使用、监督的主要负责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也应该对县级以上的市环保机构、乡(镇)级政府、碳排放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开放,他们的参与可以更好地起到激活交易、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3. 鉴于大气污染物的良好流动性,交易范围可以按照河南省境内的各县级市以上的行政区划分。对于水域污染,如果按照行政区划分,有些行政区内河流偏少,废水排放企业少不利于公平原则,因此依据流域划分交易范围,即黄河、淮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水系在河南省境内的流域系统作为交易区域。今后,建议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权交易。   二、 碳排放权的初始总量和初始价格   碳排放权交易初始总量的多少不仅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二级交易价格。理论上讲,碳排放权的发放应该以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为限,即“理论容量”,但对环境容量的测算需要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种类、经济发展态势、生态承载力和生态修复能力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节能减排政策,为此,在实践中,各地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处理,即“目标容量”,即按照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作为某一时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量。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有初始价格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两种,后者由市场交易确定,前者则多数由政府确定。从理论上讲,当污染边际治理成本等于边际损害成本时是排污政策要达到的最佳目标,故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价格促使排污者将自身的污染排放调整到这一最佳排污量水平,这时的污染边际治理成本(或边际损害成本)即为碳排放权价格水平。但实践过程中,估算边际成本或边际损害的难度非常大,为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各地在制定初始价格时既要体现碳排放权的资源稀缺性,又要考虑交易的可操作性,具体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三部分:(1)污染物的消减成本,涉及污染设施的建设费用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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