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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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doc

PAGE  PAGE 6 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   摘要:近几年国内发生的一些法律案件频繁的引起了情理与司法之间的争议,在我国特殊国情下的文化背景、道德背景和法律背景作用下,最明显的表现是司法活动越来越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或者说,情理因素与法理因素之间的博弈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超越了某些争议案件本身所代表的法律内涵。因此,如何在情理因素为向导的社会舆论下维护法律的威严,正确处理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综合一些常见的基本案情作为研究对象导出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因素,通过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法理;情理;负面情绪   一、“争议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分析   大部分争议案件都倍受社会舆论关注,并基本都会提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比如,在某些案件中一方面认为嫌疑人动机明确,手段隐密,存在筹谋情节,为了维护受害人利益和法律尊严必须处以最高量刑;另一方面,认为嫌疑人并非主观故意,属于开玩笑而造成了严重后果,从敬畏生命的出发点考虑,应该考虑从轻处理。   本质上说,大部分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是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同时也表现出中国国情下,法律专业性与民众观念情感之间的二元化。法律作为一项覆盖全部国民的约束框架,但通常只有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司法生活与民众生活之间存在较大的隔阂,所以民众不具备法律逻辑或法律思维,更多地是利用传统的道德标准、风俗观念、情理模式进行评价。然而,法律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它必须符合大众情理的价值观,所以尽管从情理观念出发的认识有缺陷,依然不能简单地忽视,否则就会产生情理主观性和法理客观性的冲突,并通过同类案件的对比,纠结于死刑问题是否公平,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博弈矛盾,必然影响到法律的威严以及司法的公正。   二、“争议案件”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理即法的渊源,它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内容或法规条款,而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形成某一类型法律的基本学理和秉承精神的综合。从我国国情出发,法律对法???的认同并不强烈,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明显特点,所以某些“争议案件”的法理分析内容,主要围绕着案件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展开,同时也是引起法理与情理冲突的重要因素。   (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理论分析   从中国近代史出发,为了追赶西方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我国不仅在科学、文化、艺术等层面引入大量舶来理念,同时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也对西方法律体系进行了改造和移植,并参考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来建立自身的法律体系。这一过程中,中国仅承认西方法理的框架、内涵和解释,但对西方立法的法理基础并没有深入了解。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日益明显,社会公众对待事件判断的标准即为“情理”,情理的衡量标准是中国传统文化道德,这与现代法律的西方构建模式存在明显的冲突,相应地,法理和情理的冲突也不断升级。   简单地说,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可以视为现代司法与传统道德的理念对抗。中国古代本身也有基于自身文化价值观形成的法律体系,但在现代司法系统中并不被认可,一种观点是,中国传统的以情理作为判断犯罪案件的形式,不符合社会公正的普遍性。例如,在犯罪行为面对公众和伦理亲情之间的纠缠时,中国人的思维会倾向于伦理亲情这一情节对公众犯罪的弱化,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很明显,这说明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处理问题会设计一个情境性行为模式,即评判者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来衡量同一事件的判决,而法理的行为方式则是统一的,基于法理的思维不会产生分歧较大结果。中国传统思维下提出的“情理”,在现实中表现为,司法活动中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相应的结果,依据不是法律而是社会关系。而西方现代形式的法律原则是,将利益和利益保护的普遍原则作为基础,司法机构的判决必须依据权力原则进行推导。   (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临界点   通常来说,法理与情理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但在公众价值观上还能够保持一致,或者说彼此之间的博弈不足以影响公众产生差异性明显的观点。就大部分争议案件来说,必然存在越过“临界点”的情况,才导致严重的分歧。   第一,道德。道德因素达到临界点通常需要移情,在本案中也具有明显的表现。第一阶段,案件在媒体曝光的情况下引发了广大社会讨论,以网络舆论为主的社会舆论群体,旗帜鲜明地表达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这是由于最直接的社会道德观影响下形成的观点。在第二阶段,随着更多细节的纰漏,不同观点、不同声音开始出现,其中包括同情受害人家属的、遭遇暴力的、高学历人群深感同受等等,社会公众的道德观点呈现分化,也出现了联名写信求情的情况。   第二,主观。道德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社会公众价值标准,反映在情理层面,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并在网络舆论形式的催化下变得随意、不严谨、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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