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doc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doc

PAGE  PAGE 8 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总结了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20多年来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两种。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成“退一赔三”,同时还增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小额损害的最低限额;而就侵权惩罚性赔偿,则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数额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倍数则确定为“两倍”一下。该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   惩罚性赔偿的全称是惩罚性损害赔偿,相对于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它是一个私法的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制度,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一案例中的判决。随后逐渐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而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之前一直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生效,其中该条文第49条就是对惩罚性赔偿金作出的规定,其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的法律第一次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作出的规定,可以说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对于在该法第49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的规定是否正确,与我国的国情是否相符合,一直都存在着不同意见。而立法机关为了明确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承认的立场,在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中,进一步强调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8条和第9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擅自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第二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再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此规定的这些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均可以认定为原《消保法》第49条所规定的商品欺诈行为,是对原《消保法》第49条适用的具体解释,不属于新的规范。   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第96条第2款则就食品安全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做了不同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要不要制定惩罚性赔偿和怎样规定惩罚性赔偿,在当时学术界也是引起了一番争议。最终,《侵权责任法》在第47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为恶意产品侵权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场合,但是对于具体的计算方法却没有规定。   2013年10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消保法》作出全面的修改。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保法》在强化惩罚力度政策的指导下,不仅对原来的旧法第49条作出了重要的修正,而且还新增了一种典型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即新法第55条。   新法第55条第1款作出以下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继承了旧法第49条的基本构架,对旧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法律效果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首先是显著加大了惩罚的力度,惩罚性赔偿金由原来的商品加快或者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到了三倍;其次是明确了受害人对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最小奖赏或激励,对惩罚性赔偿设定了最低限额;最后是增加了引用性的规定,为今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变革增加可能性,为其进一步的演化铺平了道路。   二、新《消保法》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法律进化   新法第55条第2款则是对惩罚性赔偿新增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

文档评论(0)

yingzhiguo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243141323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