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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制.doc

PAGE  PAGE 8 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制   摘要:众筹于2009年在国外兴起,2011年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明确证监会对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5年7月,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对股权众筹做了相关规定。股权众筹在国内处于风口,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较少,且有些条文意义不明确甚至存在矛盾之处,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为进一步规范股权众筹打下基础。   关键词:众筹;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公募股权众筹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股权众筹都是目前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有限,主要有2014年12月18日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5年3月2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今年7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十部委意见》”)。上述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且对于诸如股权众筹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等问题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可以说,现行法律只是肯定了股权众筹的地位,但对其具体运行规则等尚未进行明确,不足以指导实践。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   众筹即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指以资助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我国法律环境下,现有的对股权众筹作出定义的规定主要有两个。2014年12月发布的《管理办法》规范的是私募股权众筹,其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而按照今年7月出台的《十部委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对比分析前述两项股权众筹的定义,可以发现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强调“互联网平台”,即股权众筹必须借助互联网平台来实现。不同点在于两者对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规定得明显不一致。《管理办法》强调股权众筹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融资,而《十部委意见》规定股权众筹是“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在求同的基础上,现行我们至少可以将股权众筹理解为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来换取投资者的出资,以达到融资者的融资目的和投资者的投资目的。   二、“公开”与“非公开”之争   如前所述,《管理办法》和《十部委意见》对于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做了不同的规定。在《十部委意见》出台之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没有争议,都认为是非公开发行,即不能突破200人的限制。而随着《十部委意见》的出台,开始存在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股权众筹已经突破了200人的限制,公开的股权众筹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股权众筹的“公开”发行将成为我国法律认可的方式之一。   概括而言,股权众筹属于股权融资的方式之一。股权融资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者的差别在于募集资金的对象不一样,公募是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私募则是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国外的经验来看,股权众筹是以私募的形式开展的,即向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有两种,一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私募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及范围进行了规定,按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只能向特定的对象融资,且不得采用公开宣传等方式突破公开发行的界限。在此基础上,目前不少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认为,股权众筹从起源发展至今,都是以私募的形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也未曾突破二百人的人数限制。且在现今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融资者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突破五十人。因此,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只能是非公开发行,《十部委意见》中的“公开”二字应该仅指平台的公开,即互联网融资平台向社会大众公开,而在具体选定投资者时,仍应该适用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来选定,且不得突破二百人的界限。   与前述观点不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十部委意见》所界定的即是公募股权众筹,公募股权众筹在我国已经具有合法的地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讲话也印证了这一观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不属于《十部委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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