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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doc

PAGE  PAGE 13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摘 要: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起源于英国,由澳大利亚于1998年率先开始实践并良好运行至今,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的监管体系改革中也转向了双峰监管模式,可见双峰监管模式有着独特的魅力与实践意义。通过对比两国双峰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监管思路、双峰机构独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关键词:澳大利亚;英国;金融监管;双峰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1-005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1.09   2013年12月20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了新一轮政府金融体系调查的最终调查范围,同时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领导的四人调查团,标志着2014年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Financial System Inquiry)的正式启动。此前的金融体系调查都成为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主要催化剂,特别是前一次的1997年沃利斯调查(Wallis Inquiry),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APRA)的建立及当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的形成。这些改革都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塑,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更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经受住全球金融危机考验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亚政府新一轮金融体系调查实施之际,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亚的成功金融监管经验,探究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   实际上,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就开始聚焦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很多国家正在考虑乃至已经采纳这种双峰监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国2012年开始的金融监管双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将对比澳、英两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异同,以便深入理解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和制度设计理念,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一、澳大利亚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制度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监管和监督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职责被分别授予四个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澳大利亚储备银行(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和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the Australian Treasury)。以上四者又共同组成金融监管理事会(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虽然有多个主要监管机构,但对金融体系监管承担更多职责的是APRA与ASIC,且这两个机构的权利配置正体现了双峰监管理念,故一般认为澳大利亚是“双峰”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该调查由著名的墨尔本商界领袖斯坦?沃利斯(Stan Wallis)领导的委员会进行,故也称沃利斯调查,该调查对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改革影响重大[1]。根据沃利斯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1998年7月1日成立了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开始了“双峰”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双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其前身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据《2011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设立并履职,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亚特色的经典“双峰”模式,该基本组织结构运行至今。   (二)英国的双峰监管制度   2007年的金融危机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国政府在完成了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所作反应的检讨后,开始了“双峰”监管模式的改革。英国财政部认为,过去几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监管模式(“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国未能预测,或者说充分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英国政府致力于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该套机制有着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且以专业监管者的判断为监管核心[2]。根据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英国于2013年4月1日开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监管制度①。   以《2012年金融服务法》为标志,英国再次实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微观监管机制相平衡的监管体制,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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