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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税收流失的堵与疏.doc

PAGE  PAGE 9 电商税收流失的堵与疏   税法学者认为,应该对电商平台中税政优惠对象实行分类征税监管,赋予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义务,对实际符合征税标准的卖家实行“代扣代缴”制,防止税收流失   随着线下实体商店逐渐趋于线上发展方向,是否应对电商平台卖家进行征税的问题在争议中引发了关注。   12月18日,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发布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课题组的《电商税收流失报告》(下称《报告》),指出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正逐年攀升。   其中,少数B2C(企业卖家对消费者)模式电商主体会通过不开票或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偷逃漏税,而C2C(个人卖家对消费者)电商主体比B2C模式造成了更大的税收流失缺口。值得一提的是,个别C2C平台税收流失额总体占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一些研究者认为,无论是B2C还是C2C或者B2B(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与B2G(企业卖家对政府买家)等电商运营模式,只要经营者主体的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原则上都应依法交税。但同时也应兼顾国家政府对电商领域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给予线上中小卖家一定生存发展空间。   要实现对电商领域的合理公平征税并非易事。电商交易的虚拟化,打破了以工商注册为前提的传统纳税登记申报制。   一些B2C模式中的B端商家,还会利用C2C模式中经营主体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冒充C端卖家进行线上商品交易,从而实现避税。   另外,对于C2C模式中C端经营主体(即线上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卖家)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如果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是否需要对其征税的问题上,研究税法和电商的专家,也表达了不同看法。 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逐年攀升。   税法领域的研究者认为,应该对这部分特殊的税政优惠对象实行分类征税监管,实现的路径则可基于大数据技术赋予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义务,对实际符合征税标准的卖家实行“代扣代缴”制,防止法定应征税收流失。不过也不能为了征税,破坏对电商产业的正常发展,否则将得不偿失,尤其在中国征税税率普遍高于国外税率,且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人卖家发展艰难的当下,不应为征税而征税。 电商税收流失争议   作为《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称,《报告》分析样本主要针对某大型电商平台B2C与C2C模式,进行了选择性数据采集。数据来源于全国东、中、西部三个地区的线上网店,B2C与C2C电商各占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等七个行业。   课题组随后采用平均税负法测算了两种模式的税收流失情况。分析结论发现,包括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亚马逊和当当网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少部分B2C电商平台中的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   被测算的C2C电商样本数据则显示,不同行业的商户开具发票情况也有一定差异。服装、化妆品、食品不开发票现象普遍,但电器、家具等行业开具发票情况相对较好。   课题组结论分析称,被测算的C2C电商平台在 2012年至2016年期间,税收流失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其交易的税收流失额增长率与该模式的交易额增长率基本一致。   从2012年至2015年,该C2C平台全年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总和,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就向媒体公开提过电商税收流失超过千亿元的类似说法,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潜规则,全国的电商漏税已超过千亿元,但这一说法很快被国税总局相关领导否认。   一位税务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对该研究报告的测算方式和相关统计数据,仍有待商榷的地方,因为课题组的数据样本只是从某个单一平台旗下的电商模式进行抽取,且抽取样本的数据量仍不足够充分,样本是否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抽样标准,也没有进行细致说明,所以研究结论不排除出现偏差。至于具体有多少电商税收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流失,目前仍没有完全权威严谨的公开数据。   不过,课题组指出电商模式中出现偷逃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是不争的事实,呼吁加强对电商税收流失的监管,符合税收征管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自然人卖家真假难辨   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人员的分析来看,其着重强调加强对C2C电商模式的税收流失监管。因为上述研究发现,C2C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并非都为纯粹的自然人店,其中一部分属于注册过公司的个人网店,还有一部分属于实体店的网上店铺,这两种卖家与线下实体公司并无二致,实质就是B2C电商交易,均属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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