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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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影响.doc

PAGE  PAGE 6 税收新政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影响   【摘要】为规范和改善市场环境,保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持续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于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对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并同步调整现行行邮税,这一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展示了我国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同时也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行邮税 税收新政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相对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商平台可以绕过贸易壁垒限制,直接面对??费者、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渠道成本、实现交易虚拟化,达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双赢。2015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0.8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3万亿。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各类跨境平台企业已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的外贸企业逾20万家。有专家预测,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将达6.5万亿元,而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占中国外贸比例将提高至20%,年增长速度超30%。[1]然而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跨境电商平台一味跟着低价走,导致产品单一,同质化严重的问题。如今税收新政的实施,跨境电商将由单纯的价格战转为价格、质量、品种、服务的全方位竞争,有利于引导跨境电商平台的规范化发展。   二、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沿革   近年来,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我国对外贸易进入增速的换挡期和结构的转型期。我国政府积极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出台了多项利好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海外产品只需缴行邮税。2014年海关总署第56号公告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境申报清单及管理办法,57号公告新增海关监管代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跨境交易的合法性。2015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护肤品、服装、鞋靴等产品的进口关税,平均降幅超过50%。[2]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意味着只有清单上的商品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4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首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4月15日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中明确了商品涉及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问题,这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发展。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两批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可满足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发展。   此次税改明确界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贸易属性,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所适用的专属税制,有利于厘清实践中跨境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灰色地带,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行业的合规发展,同时避免此前因竞争对手各种灰色渠道商品入境对市场秩序进行扰乱。   改革之后的税收新政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依照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二是通过跨境电商进行进口商品买卖的个人将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三是单次交易现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现值不超过20000元,关税税率暂时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3]四是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五是取消50元免征额,所有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一律要照章纳税。六是财政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正面清单》中所列的商品可以按改革后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制度征税,其他产品则需按行邮或一般贸易进口。七是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为了进一步方便消费者申报纳税,提升通关效率,本次改革也对行邮税进行调整。对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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