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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法律监管若干问题探讨.doc

PAGE  PAGE 6 网上银行法律监管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由于网上银行的运营方式和服务内容不同于传统银行,网上银行对于我国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来规制和促进网上银行的发展。本文通过阐述网上银行的基本概念,进而分析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更好的界定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立法方面的不足、缺乏明确的法律监管主体和具体的法律责任等情况,以明确具体需要改变的方面,增加对于立法问题、法律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对于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启示。在具体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主体机构、严格的市场进入和市场推出机制等方面给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监管:风险   1 我国网上银行所面临的问题   网上银行是“三A”银行,能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服务,实现了金融服务的虚拟化和全天候[1]。网上银行指的是是指利用互联网为媒介的多种快捷简便方式登陆银行的账户,获取金融服务和产品,简化传统银行的手续和程序。   1.1 我国网上银行缺乏有效的、具体的监督管理机构   现在的我国网上银行由银监会、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及公安部四个部门组成。银监会是最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对于网上银行的新闻资讯由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门监管。现有的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范围只是涉及了传统实体银行的监管,而对于实体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之外的证券、基金、保险等则出现了空缺。正如其他学者所指出的“网上银行业务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行业,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都对其有监管责任,遇到交叉业务,各司其职,常常造成重复监管,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而且阻碍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2]。”   1.2 我国网上银行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   由于网上银行的高风险性、虚拟性以及隐蔽性,政府对于网上银行不可能简单的规定一下,而是对其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规定,其必定严于其他的一般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的六条原则比之前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了一些,但其还是比较笼统,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安全策略等,还是不具体,不利于进行监管,具体的实施也存在困难,如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测和业务监测,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何为“必要”“合格”,还是缺乏具体的操作可能性。   1.3 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金融机构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安全问题等与金融机构内部有密切关系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的责任。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原因给客户造成的具体损失和由于资金缺失造成的间接损失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是只赔付直接损失还是其它一切的损失并没有盖棺定论。并且法律责任的举证规则也没有规定,是应该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个人客户进行举证。再加上网上银行无纸化操作流程,举证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强。在个人客户方面,故意地泄露自己的信息由客户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过失地泄露个人隐私,损失该如何赔付。   2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相关建议   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定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具体法律,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传统银行业的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对于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具体统摄的意义,网上银行应该在传统银行的原则之下进行监督管理行为。至少应该在法律原则方面做出规定,以期为以后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提供原则性的指示和指导。意识的僵化将使一些监管措施难以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束缚和妨碍网上银行的发展[3]。   2.1 明确的划分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的主体和监管职责   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主体是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主要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主体的确定是决定其是否具有网上银行法律监管职责的名正言顺的执法权的行动主体。主体资格的缺乏,将会使得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举步维艰。   确定主体的资格,便需要进一步确定各个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监管职责的划分是保障权力制衡,提高实际的监管效率的重要条件。在职权划分的时候也必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特点,不要盲目地学习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历史特色和现代发展需要的道路。在中国,由于网上银行起步较晚,在传统银行格局已经具体确定的情况下再加上网上银行这一新鲜事物,再加上网上银行的法律更新速度比较慢,导致实际和理论的脱节,不可片面的推行法律监管。网上银行的信息传递性迅捷和影响范围之广,使得我们必须重视网上银行的系统安全。网上银行比传统银行更容易受到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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