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监管新规对P2P借贷的影响剖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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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监管新规对P2P借贷的影响剖析.doc

PAGE  PAGE 4 网络金融监管新规对P2P借贷的影响剖析   摘 要:在监管不严、互联网金融行业环境混乱、P2P理财公司频繁跑路而导致消费者对P2P理财观念上有很大的误解的情况下,8月24日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颁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篇文章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条例的出台,突出重点分析条例第十条关于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的活动和第十七条关于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在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上限这两方面对行业环境新一轮的整顿,同时对互联网金融P2P理财行业今后发展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P2P理财;网络金融监管;监管十三条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的P2P借贷也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网络金融的混乱,理财产品的参差不齐而形成的混乱市场不仅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更是增加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甚至造成了经济的损失。在行业急需监管整顿时,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在2015年底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发布的正式版本。《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个饱受争议的行业终于有了正规化的文字条例可依,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国家用严格的政策监管,保护P2P投资者的安全。   一、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概况   我国互联网金融P2P借贷平台于2006年首次出现,并在数量及成交量方面增长迅速。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正处于成长期,盈利模式已形成初步的框架。根据调研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相比2013年度的1100亿元左右,年度增长率超过172%,P2P网贷平台的数量1983余家,贷款余额1000亿元。2015年P2P借贷平台数量从2014年底的2299家上升至3853家,年度增长率达到60.74%.但是扣除其中倒闭、暂停营业的部分,正常运营的平台约有1748家(2014年底只有1701家)。较之增长率只有2.76%。在撮合贷款规模方面,由2014年的3000亿左右增长到2015年的9750亿元左右,年度增长率达到225%,贷款余额也增长了3.3倍,从约1000亿元增长至4253亿元。   截止2015年底,P2P借贷服务行业经历了数年的快速生长,行业每年撮合的贷款规模已经实现了由零到万亿的突破,同时P2P开始突破地域限制,走向全国,以及他的影响力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P2P行业也遭遇了“成长的烦恼”,在商业可持续、法律合规性、风险外溢等方面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二、回归P2P网贷的本质   《办法》第十条是整个监管条例中需要重点解读的,因为P2P行业或者小额借贷行业存在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信用度,借款人个人的信用度;还有一个是网络平台作为中间机构的存在感。那么这一条是专门针对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是这个行业的禁令。从根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点:第十条包括里面的十三条例是不能违反的,十三以外就是合规的。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条是针对很多的诈骗公司。正规公司有自己的融资方式比如上市、发行企业债、和政府合作也就是通过政府向银行借款三种方式。然而诈骗公司没有真实的项目,而且他们没有基金销售牌照或者或者中间商销售牌照,他就需要一个看上去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融资-自身融资,比如房产项目、矿山项目来进行自身融资,这一条例就严格禁止,从而对诈骗公司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就是金融机构可以接纳你的资金,例如保险、证券、银行可以直接吸收客户资金的;但是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行业、从事金融活动是不可以吸收客户资金的。这一点再次强调非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所有的金融理财都会有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由客户亲自抄录,客户亲自抄录就说明客户了解产品并不是保本保息的产品并且是有分险的,至于风险的大小是根据产品的类型不同而区分。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一条对于网贷平台而言是比较重要的。对于任何公司而言都需要宣传,这一条例对行业规范就很严格。这条例要求公司可以借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进行宣传,但是除此之外所有其他方式都是违规的,不可行的。网贷平台现在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平台大多数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线下平台主要是通过固定电话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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