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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業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部分 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申报;第一部分 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申报;汇算清缴依据;一、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一、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一、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三、汇缴申报方式和流程;四、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查账征收企业;四、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查账征收企业;四、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核定定率征收企业;第二部分2012年所得税政策解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解读;;;;;;;;;;;;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8)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事项;申报主表填报注意事项;申报主表填报注意事项;申报主表填报注意事项;收入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收入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
亏损的确认及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亏损弥补的期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注意事项
注意:
1、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关于总分支机构的亏损弥补问题,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国税函[2010]148号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注意事项
4、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3列)
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国税函[2010]148号)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注意事项
1、“本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如对2012年进行汇算清缴,则“本年度”填2012年,确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则依次为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2007年。同样,反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额”栏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则分别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表示2007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注意事项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为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企业如无重组事项,该列不应填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必须先对该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注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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