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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报公示政策解读2014年10月

企业年报公示政策解读 2014年10月;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因为到2015年的6月30日前要完成2013、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工作,为了工作更好开展,要求2013年度的年报工作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2013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主体的范围:凡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均需进行年报。截至2014年2月28日,以上企业未按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亦需进行年报。 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主体的范围:凡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均需进行年报。;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其它(即时)信息自行公示中,属于公司的,其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新设立登记的所有企业,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具体情况如下: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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