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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法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法
合同法是本课程的重点章,内容丰富,知识点多,一般考试都是重点考核的章节。
本章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中既要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合同的概念、分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有效合同成立的六大要件、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等。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分析案例,解决纠纷,准确、全面而且简明扼要地提出自己的分析处理意见。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一)合同的定义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之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ontract)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的允诺(promise),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Consensus),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3、合同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协议。;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合同法是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资本主义各国对于合同的有效成立,一般都要求具备以下六大条件:
一、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因此,这个协商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讨价还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必经的法律环节。;(一)要约(offer)
1、何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或者说要约是一方想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提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接收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
在外贸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达成往往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实际上这四个环节对应着法律中的四个环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询盘 → 发盘 → 还盘 → 接受
(inquiry) (offer) (counter offer) (acceptance)
要约邀请 → 要约 → 反要约 → 承诺
(invitation for offer) (offer) (counter offer) (acceptance)
(inquiry);2、要约的条件
?
要约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
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3、有关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4、要约的约束力(force of offer )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说,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回(销)的问题。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不同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之前
两大法系都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要约人能反悔,变更,或把要约撤回,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是相同的;但撤回、变更、修改要约的通知须于要约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生效以后
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要约人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销的问题。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不同的;
;①大陆法: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否则要约人须受其要约的约束。
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德国民法典规定,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变更或修改;
2)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况下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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