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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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回避制度;一、回避的类型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二、法定回避的适用人员 (六种) (1)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解释第32条) (2)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等)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三、回避的适用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例3:在开庭审判时,若被告人认为审判长态度粗暴,因而申请回避,则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法庭当庭驳回 B、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回避 C、由法院院长决定 D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例:王某系某公安法医,其在回家途中亲眼目睹了一起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中王某( ) A、既可为鉴定人,也可为证人。 B、不可为鉴定人,可为证人 C、可为鉴定人,不可为证人 D、不可为鉴定人,也不可为证人 ;王某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属于法定的回避主体,证人的条件: 1、知道或了解案件事实 2、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四、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根据所处的阶段,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书记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的回避,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3条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33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五、回避的效力;第二节 辩护制度;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一、辩护制度;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原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规定》第8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2)委托辩护 A、有权委托辩护的时间: 公诉: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自诉: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B、有权委托辩护的主体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指定辩护;(2)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指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盲、聋、哑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 ;我国刑事辩护权的具体内容;2、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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