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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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3)支付货款的地点:无规定时 I.在卖方的营业地 II.凭移交货物或交易所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4)支付货款的时间 I.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对买方有利 II.提交装运单时付款——对买方有利 Ⅲ.验货后付款——对卖方有利 案例分析: 某年8月,吉林省新兴技术开发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菠萝豆”食品生产线,总价为26.5万美元,CIF大连。合同规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天内中方付清所有货款。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为此,日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中方认为,必须在对整套机器设备进行检验之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二)收取货物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买方的另一项基本义务是收取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2.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德国: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其约定价金以及受领买得物的义务。 法国: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支付价金。 3.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英国:买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接受货物与支付价金。英国货物买卖法认为,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交付货物与买方支付价金是对流条件,两者应同时进行。 美国: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办理 3.英美法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接受货物与支付价金。 第一,英国货物买卖法把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与对货物的检验权结合起来。 第二,英国货物买卖法把买方收到货物与接受货物区别开来。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接受货物的义务,与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案例分析: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绝。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remedies)。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分为三种情况: 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 1.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即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1)损害赔偿的原则与责任范围 第一,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第二,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的限制:“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 第三,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 第四,公约认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办法而受到影响。 案 例 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CAL没有按时供货,东大只好按当时市场价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进。 以《公约》为依据,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尽管东大采取补救措施,仍然失去了7万美元订单的业务,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索赔? 如果这一时期,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因CAL违约而损失掉,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 如果依据我国《合同法》,上述问题的结论如何? 案 例 分 析 对于前两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公约》,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里差价与利润的损失显然包括在内。 根据《公约》,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7万美元订单CAL知晓,而10万美元订单CAL不知晓,因此第3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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