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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资料-字体、格式样本
立案呈批表标题为二号宋体,表格内字体为小四仿宋
编号:小四号仿宋
案由非法占地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个人姓名崔玉华性别男年龄43单位职务地址大店镇宣文岭村电话案件来源信访举报受理日期2012年5月18日主要违法
事实及性质当事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店镇宣文岭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占地面积145.27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正在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承办人建 议
建议立案
签名: 2012年5月18日承办单位
意见
建议立案
签名: 2012年5月18日审查意见
同意立案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同意立案
签名: 年 月 日备注调 查 报 告标题为二号宋体
案 由: 非法占地
调查机关: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调查时间: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8月9日
当事人情况:崔玉华,男,43岁,高中文化,大店镇宣文岭村村民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08年2月占用洙边镇后净埠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已建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调查人:徐世强 周子和
2012年5月12日
正文字体为三号仿宋,行距固定值为28-30
案件会审记录标题为二号宋体
案 由:非法占地
当事人情况:崔玉华,男,43岁,高中文化,大店镇宣文岭村村民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08年2月占用洙边镇后净埠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已建成。
现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照片等在案佐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执法大队 法规监察科
二○一二年 月 日
正文字体为三号仿宋,行距固定值为28-30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二号宋体
案由非法占地立案时间2012年8月7日立案编号调查时间2012年8月7日 至2012年8月10日当事人庄会树,男,50岁,高中文化,临沂顺兴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主要违法事实及
性质当事人庄会树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店镇小公书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占地面积146.6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已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承办人
建 议
建议处罚
签名: 2012年 月 日承办单
位意见
建议处罚
签名: 2012年 月 日审查意见
同意处罚
签名表内字体为小四号仿宋
: 年 月 日主管领
导意见
同意处罚
签名: 年 月 日备 注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标题字体为二号宋体
莒南国土资听告字 号
丁昌文:
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08年2月占用洙边镇后净埠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已建成。
该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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