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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10:第四章 2民事主体 [自动保存的]
第二课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思考:
我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吗?
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吗?; 公民;(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的题中之义)和不可转让原则(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只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即使自愿,法律也不承认)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开始——始于出生
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例外: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继承法》28条;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继承法》28条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尚存母体的胎儿,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①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随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2)终止——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①生理死亡——心脏和呼吸均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依《继承法意见》2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例外: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司法解释确认自然人死亡后,其身体、姓名等人格利益仍受到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②宣告死亡——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只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对终止。;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成熟的心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能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按年龄不同和理智是否健全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通过自己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条件:年满18周岁的成年非精神病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注意:智力上要求——智力健全,没有精神障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行为的人
①年满10周岁而未满18(16)周岁的自然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成年人。
③其行为效力为有效有:纯获利益的行为、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相适应,主要通过其智力或精神状况是否能理解其行为,且能预见行为的后果。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成年人。
③其行为效力为有效有:纯获利益的行为、处分小额零用钱。; 监护;(三)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监护人的设立
(1)法定监护:即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2)指定监护:当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监护权力机关(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出监护人
(3)委托监护: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为意定监护,但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2、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由于主体的缺失导致监护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
某甲出生于1984年3月,2001年4月被某工厂招为工人。同年11月,他不慎将某乙的一台录音机摔坏,乙要求甲赔偿,甲说没有钱赔,乙找到甲的父亲某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已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丙还认为,甲现在还不满18岁,是个未成年人,他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因而应由甲所在的车间代甲赔偿损失。
请问,这一问题应如何处理?;(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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