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0统计法基本知识点[考试纲要]5
PAGE
PAGE 5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部分?本章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1.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2.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
3.依法统计法的必要性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1.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执行。
2.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3.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有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三、统计管理体制
四、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于周朝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部分?本章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二)民间统计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两个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
二、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相互衔接。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