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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重庆[招警]公务员录用特别体检基准[试行]
2011重庆(招警)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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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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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在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
一、《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我市分别以渝人发〔2005〕25号、渝人发〔2007〕113号和渝人社发〔2010〕49号进行了转发)。
二、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即行废止。
四、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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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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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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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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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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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文 件
国 家公 务 员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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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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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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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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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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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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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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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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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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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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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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