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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朝代剖析-隋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PAGE \* MERGEFORMAT 5 页 共  NUMPAGES \* MERGEFORMAT 5 页 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隋唐  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2)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朝后期的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隋朝的统治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瓦解了。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的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法律制度。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的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导致了隋朝的覆亡。   3.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1)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2)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3)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4)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1)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2)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3)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1)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2)《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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