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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本”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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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着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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