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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PAGE  PAGE 7 附件:3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标准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工作,促进县(市、区)级培训有序、高效地开展,更好地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提升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实际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应大力倡导教师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的教师培训理念,大力推进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以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专业化、多功能和大服务,目标是成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学研究指导中心、教育质量检测中心、教育决策咨询中心、教师专业技能训练中心、教育资源和信息中心。 二 职能定位 第四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等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第五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幼儿园长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学习和行动研究。 (四)为中小学教师提供网络研修和远程学习服务,帮助中小学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五)了解掌握中小学教师队伍情况,开展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六)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委托下,参与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师全员培训的分类计划;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查登记、考核和认定工作; (七)为社会其他行业和社区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三 设置标准 第六条 50万人口以下,为10亩和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100万人口,为15亩和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万人口以上,为20亩和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培训校舍能同时承担开展300人以上的培训。 第七条 专用教室的数量、种类和功能,按照先进性和实用原则建设,做到够用、适用。突出教师专业特点,达到当地先进水平;具备能适用于各学科教师培训的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普通教室、综合实验室、教育心理实验室、图书资料室等专用教室。 第八条 各类报刊不少于80种,图书资料3万册(含电子图书)以上,音像资料总量不少于1500小时以上;图书音像资料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图书音像资源内容针对性强,利用效率较高,有数据档案记载;各类资源使用效率高,有相关档案记载。 第九条 设有附属学校或实验学校等教师继续实践基地,用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等实践活动;继续教育基地作用发挥充分、良好。 第十条 建设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能与互联网相连接的高效实用,并与所辖区域内中小学相连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卫星远程实时交互授课系统与“校校通”相连,开通双向视频授课系统,实现网上教学。 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带宽不低于100M,10M交换到桌面,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网络出口带宽不低于512K;配备浏览、资源存储等功能的专用服务器及保证其正常运行的UPS电源,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建设符合远程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不少于60台能联网的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视频投影仪、卫星远程实时交互授课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配备符合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远程教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职教师按照所在地区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5‰左右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工勤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30%。 专职教师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实行教师队伍动态管理,每五年教师队伍流动更新率20%左右,专职教师具有从事中小学教育3年以上工作经历。专职教师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占95%以上,研究生比例达到20%以上,中、高级职称比例占教师总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教师占40%以上,具有特级教师称号或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教师至少3人以上。专职教师要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善于开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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