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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2928建筑施工合同结算和价款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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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结算与价款纠纷的处理(大钢)
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
张志晓律师
电话Email:heblawyer@163.com
一、建筑施工合同的依据一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应该以哪个为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已经确定了,问题是如何确定什么是黑合同,什么是白合同。
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的讨论: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的,可认为全部无效,因甲乙双方存在串标行为。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后签订的,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1、中标后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为黑合同,如何判决实质性内容不同。
是否黑白合同最大的表现是是否备案,这个比较容易判断,是外在的客观事实,但实质性内容不同怎么把握?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非总是一成不变,工程量的增加、设计的变更、工期的变化,工程要求的不同,都会影响合同的核心内容――工程款,当事人由此另行补充合同是否均因未备案而成为无效的黑合同呢,如何 把握和判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同,不至于使合同同无效,使工作拿不到报酬。
施工合同的内容常常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限、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是工程结算,影响工程结算的往往涉及三个方面:工程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其他条款牟变化对工程结算的影响不大,一般只涉及违约责任的判断,而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看做两个不同范畴??问题。
如果备案和未备案的两份合同在工程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均未改变,而结算价款不同,应该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未备案的合同应该属于黑合同,但价款的变化往往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建设工期的延长或缩短,施工质量要求的提高或降低,这三个方面的一般都会带来工程结算的变化,是否只要涉及这三方面内容的变更均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进而因合同未备案而无效呢,判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不同,(法院江苏高院夏正芳)建议从两方面考虑:
(1)、看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时要求质量为合格,而订立合同后要求工程达到优良,必然导致工程价款的提高,因此变更合同符合权利与义务想一致的原则,对其他参加投则未中标的单位并不存在影响其利益的问题,帮可认定第对中标合同的补充,虽未备案但应属有效。反之,如果招标时质量要求达到优良,而另行订立合同降低质量标准,并降低价款,除非经过备案,否则可认定属于黑合同而认定无效。(但这样会不会导致先以工程合格进行招标,标的底价也低,招标后提高质量要求,价款提高但并不相应的提高,导致即规避了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又降低价款,还得到了一个合同程序订立的备案的白合同呢)
(2)看合同价款的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以上,招投标时,因已经经过专业的评标,发布招标公告,工程价款应该不会大起大落,如果变化很大,应该进行重新招标并备案,否则有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嫌疑,进中认定为有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合同。
以上思路有很大的启发作用,但以1/3的幅度认定是否合理,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每个投标段的差额一般在5%,即投标的误差应该不超过5%,1/3的幅度是不是过大值得考虑。FIDIC合同中77年版本52款中对工程量的变更限定在正负10%,88年版本在52.3款中把工程量的变更变为正负15%,99年版本又在12.3款里改回了正负10%。这个数据可以做一个参考。
因此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握,一概否定未备案合同的效力显然不合适。
案例:中金数据:甲乙公司订立FIDIC合同后,又就合同的付款进度另行进行了约定,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我当时是认为改变了付款的进度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解析:一、关于2006年7月31日菲迪克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无效协议。
首先,按菲迪克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如果对一件事情的约定不同,中标书和菲迪克条款是优先于补充协议的,菲迪克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与补充协议是完全不同的,应优先按菲克合同的顺序来解释双方的合同义务。所以,在菲迪克合同条款下,补充协议是无效的,他的解释顺序应该落后于主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顺序,
其次,对于施工的实际来讲,菲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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