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信用体系分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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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信用体系分考评办法

PAGE   PAGE 25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条 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录入 第十条 本市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平台”登录密码,市直企业和市外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申请企业密码。 第十一条 企业登录“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管处对企业录入的基础信息的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后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信息,由企业录入、申报,由表彰表扬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级以上表彰表扬信息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录入。 企业受到的批评处理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市城乡建设局对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作出的批评处理决定进行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 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理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书、通知、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牵头组织相关监督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记分为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得分为企业基本信用分、招投标市场信用分、施工现场信用分之和。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21分、承接项目加分12分、表彰表扬加分17分,上述三项分值总和加上扣分项即为企业基本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加分或扣分的有效期指信息采集的有效期。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加分或扣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或扣分,不作累计。 第十九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分为扣分项目,随时录入。 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信用分总分为50分。企业在建筑市场综合或飞行检查中项目的平均得分的50%即为施工现场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三,除表一、表二外,每张表总分100分。 第二十一条 全市建筑工程综合大检查每年组织2次;全市建筑工程飞行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且每次检查的工程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5%。每次检查得分一般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飞行检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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