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操作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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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操作指引”

官方网站:中华证券学习网 HYPERLINK  PAGE 5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单位客户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三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总部审核人、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开户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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