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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程序(专利知识讲座149)韩晓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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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程序(专利知识讲座14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当事人, 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还有复审请求人。再一种不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当 事人,而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处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专利权的恢复 决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作错了,即不该恢复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局给恢复了,谁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呢?这时的利害关系人是谁呢?应 当认为这时的利害关系人是被控侵权人。因为知识产权局假如不恢复该专利 权,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而一旦恢复,则被控侵权人的继续实施 行为将构成侵权,要赔偿专利权人。所以,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复 议申请。另外,新修订的复议规程增加了复审委员会程序上的行为也可以进行 复议。这样,如果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请求,而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无效请求不 符合受理的条件,即作出不予受理无效请求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进行 复议。而这时的复议申请人并不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当事人,而是侵权程序中 的被控侵权人。 2、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 按国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的期限是从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天。但国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新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 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复议期限。但知识产权局作出程序上的处分 决定时,出于专利制度的特殊性(仅就驳回决定告知复审的期限),在通知中 是不告知复议期限的。故对于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没有告知 后续的复议程序,在实践中是适当放宽复议期限的。原则上只要知识产权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失误,并且当事人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 超过法律规定的 60 天复议期限,仍可以作为复议案件受理。另外,根据国家的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在障碍消除后, 复议期限可以继续计算。应当认为,国家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行政机关必 须遵守的最低标准,即如果在该期限内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受 理。但超过复议期限,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纠正自己的工作失误时,仍可以 立案处理,不能认为违反国家复议法的规定。 3、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 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不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 形式,当然,行政机关要当面记载下相对人的口头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法这样 规定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文化或文化有限。为了 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规定口头形式无疑是正确的。但专利制度 不存在上述的情况,因为申请专利的人均是有文化的人,申请专利要求书面形 式。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 复议申请,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原因在于专利复议不存在口头复议的必要。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规定要求书面形式在实质上并不与国 家行政复议法相冲突。知识产权局虽然要求提出复议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但并未象申请专利一样,要求必须使用专利局的标准表格。专利申请文件需要 出版公布,而复议不存在出版公布问题,故只要是书面形式,就符合要求。当 然,还是推荐使用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标准表格,使用标准表格可以节约相对 人的时间,还可以更准确的确定复议请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不收取费用 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不收取费用。原因在于复议审 查的客体均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让相对人花钱纠正行政机关的错 误。所以,从各国立法例来讲,大多规定复议不收取费用。需要提及的是,各 国专利局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特殊性。责任承 担问题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如程序上发生的 错误,属于能够避免而没有避免的失误。如由于费用计算发生错误,造成专利 权终止的,知识产权局应当承担行政失当责任。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行 政违法责任。另一种是实体审查中发生的问题,如新颖性检索的漏检,创造性 判断的失误,后一种失误是技术上难以避免的问题。这样的“失误”各国专利 局均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也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无效请求人“胜诉” 了,或者是复审请求人“胜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承担行政责任,无效 请求费和复费请求费并不退还。原因在于复审请求人或无效请求人为了自己的 利益,“动用”了国家的审查资源,需要因此付出代价。当然,如果复审撤销 原驳回决定是基于程序上的问题,如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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