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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与有为之间西方立宪政府的理论与现实读后感(邓芳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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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与有为之间西方立宪政府的理论与现实读后感(邓芳玉)

《在有限与有为之间——西方立宪政府的理论与现实》读后感 通过学习《在有限与有为之间——西方立宪政府的理论与现实》这本书,我对西方宪政的发展有了清晰的认识,同时通过学习思考,对我国的政府建设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20世纪以前,强调政府权力“有限”一直是西方宪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主旋律。经过世世代代的经验积累和理性思考,人们终于在近代初期摸索出一套以分权制衡为主体构架的限权机制,权力滥用与腐败的潜能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政府“有限”论作为一种政治信仰和政策选择也被推到了顶峰,政府“有为”的作用和意义被严重忽视,结果导致诸多负面效应。于是,从20世纪起,西方各宪政国家纷纷摒弃了片面强调“有限政府”的“消极宪政”模式,转向努力寻求“有限”与“有为”平衡的“积极宪政”。这种发展趋势至今势头不减。 第一部分 西方宪政的发展 一、自然法学说与古典宪政理论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自然法解释社会政治现象或理想的政治哲学理论。自然法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及国家权力应是自然法的体现和实现自然法的保障。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主要理论是:法律理性论、天赋人权论、主权在民论、法治论。 古典宪政确立了法治下的有限政府,界定了政府职能的宪政原则、规范了政府运作的宪政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的宪政原则。???典宪政初步确立了自由宪政的原则。 二、功利主义的立宪政府理论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HYPERLINK /view/435.htm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第二,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第三,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 功利主义使政府由自由放任到有限放任,终结了古典宪政理论。同时功利主义使得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迎来了“黄金时代”,同时使人们认识了自由资本注意的困境,通过功利主义的实施,使人们打开了政府干预经济之门。 三、从消极宪政到积极宪政:现代自由主义政府观 这是从旧个人主义到新个人主义的转变,体现了宪政哲学基础的转型。 “积极宪政”理论渊源可追溯到约翰·密尔。密尔从功利主义伦理观出发,认为尽管放任主义是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的实施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在某种限度下,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涉。他提出,这个限度就是一种“伟大的善”。积极宪政的理论基础是“新个人主义”和积极自由观。新个人主义是经克罗利、杜威等思想家修正过的个人主义,主张个人权利的追求离不开集体利益,个人应当与集体合作的“合作的个人主义”。提出“积极”角度阐述自由概念的是格林(T·H·Green)。他认为,自由并不仅仅是个人消极地不受国家与社会的限制和奴役,更在于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去行为。“真正的自由就是使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享有最大化的能力去实现自已的最大价值”。积极自由观驱动下的积极宪政观要求政府积极采取行动,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同样的权利;主张为了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对个人有所强制也在所不惜。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被学界公认为是有限政府向有为政府转变的标志性事件,它集中体现了当代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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