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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履职行为,严肃整治乱作为、不作为和慵懒散慢现象,提高执行力、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1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传党【2010】9号)基础上,制定对工作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追责)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校内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岗位职责赋予和规定的工作职责,以致影响或贻误工作,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危害学校发展或经济利益,尚未构成违纪或违法的行为(以下简称工作失职)。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原则为权责一致、严格要求,有错必究,惩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有序。
第二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下列工作失职行为,应受到追责:
(一)决策失当、失误:不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议事和决策;工作疏漏、或论证不充分、或与相关部门沟通欠缺、或隐瞒信息,致使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执行不力:不按时完成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及时反馈执行结果;在执行中相互推诿贻误重大工作。
(三)乱作为、不作为:不依据集体决策决定和部署擅自行事;在执行中未通过规定的复议等程序而变更决策决定和部署的;制度建设中存在明显的操作或监督环节漏洞、或不按照制度执行。
(四)管理监督不力:放松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指导或检查、监督;不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五)越权、侵权:不履行规定的申报、请示、报告程序而擅自行事,或越权行事,或先斩后奏;对管理或服务对象不告知或隐瞒应告知事项。
第三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六条 对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失职行为,按情节和影响程度,采取下列追责形式:
(一)书面督办:情节较轻、没有产生影响性后果的。
(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已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
(三)书面告诫:给局部工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或在当年度内屡次失职,或经书面督办、通报批评后仍未纠错或改过的。
(四)行政处理:给全局工作造成影响或社会影响,或在当年度屡次受到书面告诫而无明显改善继续失职的。
第七条 对于有明显主观故意,或情节严重,或干扰、阻碍追责调查,或打击报复反映人,可给予高一档的处理;对于追责对象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挽回损失的,可以降低一档处理。
第四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适用和效用
第八条 对追责对象,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受到书面督办者,给予提醒教育和督办。
(二)对受到通报批评者,扣发其1/3的月岗位津贴;对受到书面告诫者,扣发其1/2的月岗位津贴;对受到行政处理者,扣发其1个月至半年的岗位津贴,扣发后按新岗位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一年内被书面督办4次或通报批评3次或书面告诫2次的,处理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被书面告诫3次的,处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被书面告诫4次的,处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作行政处理。
(四)行政处理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引咎辞职,或给予降职、免职等),处理结果载入个人档案;受到行政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按原岗级或职级使用或提拔使用,一年后重新任用的应当在原追责决定公开的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作追责处理被变更或撤销的,应调整或恢复相应的岗级、职级及待遇;待遇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补足。
第五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下列各部门和组织(以下简称小组),分别具有相应的追责权限:
(一)各个管理职能部门是追责主体(以下简称追责主体),负责对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内失职进行主动追责或受理追责投诉,有权作出书面督办或通报批评的决定;负责提出书面告诫或行政处理的建议。
(二)设立追责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由校纪委委员、监察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长兼任。监督小组负责审定追责主体提出的书面告诫建议,有权作出书面告诫的决定;负责复核追责主体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协调、检查和监督追责主体执行本办法并受理相应投诉,有权对追责主体作出相应的书面督办、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的决定,或提出给予行政处理的建议。
(三)设立追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委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党院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行政处理建议,有权作出给予或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理的决定。
(四)设立追责复议小组(简称复议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党院办、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以及2名校党代会代表和纪检委员、教代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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