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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主要灾害预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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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PAGE  PAGE 14 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 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各企业、各部门: 为防治矿井顶板、水灾、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机电运输等主要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健康、稳定的发展,特制定《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规定 第一条 矿井每年年底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前15天编制修改补充1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情况进行具体地点、原因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柱(支架)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危险的安全地??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等规定,用好前探梁、防倒器、支架连锁。掘进巷道贯通要制定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措施,并严格落实。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只准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数据分析和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力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巷道喷浆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采掘工作面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落实检查。矿井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至少3次,CO2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本班没有进行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一般达到0.3%以上时认为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实行现场交接班。 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并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 第十八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巷道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井下各施工地点的瓦斯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矿井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24小时内不能恢复通风的掘进巷道和报废巷道,长度超过5m时必须及时封闭,并将停风巷道内的电气设备撤出或切断电源。停风巷道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导电体必须在停风巷道口断开。 第二十三条 矿井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国家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每年按规定编制瓦斯防突规划,每月编制瓦斯防突计划;做好区域瓦斯防治四位一体和局部瓦斯防治四位一体措施落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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