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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系统强化钟秀勇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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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提高阶段民法 钟秀勇主讲
驾驭命运的舵是奋斗。不抱有一丝幻想,不放弃一点机会,不停止一日努力。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关系”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结果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后者表现为一种以权利、义务为要素的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有别于物质性民事关系。
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1)财产法律关系,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包括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所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为债权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新华考资 HYPERLINK
2.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人都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但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这些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物权法》第34、35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等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份内容包括了设备买卖、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的合同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4.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而因担保该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法律关系则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
(1)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主体的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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