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个人合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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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个人合伙

/ 2016司考民法讲义:个人合伙   2016司考民法讲义:个人合伙。2016年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 \o 司法考试复习 \t _blank 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HYPERLINK / \o 法律教育网 \t _blank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 HYPERLINK /sifakaoshi/ \o 司法考试 \t _blank 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minfa/minfazonglun/ \o 民法通则 \t _blank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   (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   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   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   (3)是否必须有名称   (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   (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   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1、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   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   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3)排除:   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   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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