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
1、总则
1.1 电子邮件是互联网最基本的应用服务之一,其便捷、高效、低廉的通信方式为广大网民使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商机。但是,电子邮件的优良特性正受到垃圾邮件等网络滥用行为的侵害,电子邮件业务自身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保证由于没有明确的服务规范而困扰。为此,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服务商起草制订了本服务规范,以期建立电子邮件规范的服务机制,促进电子邮件的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发展,并承诺为网民提供更好、更具有质量保证的服务。
1.2本规范适用于为客户提供公共电子邮件服务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各地方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他遵守本规范并接受监督的单位。
1.3 本规范包括电子邮件服务过程规范、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规范、以及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质量指标。
1.4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5 本规范所涉及各项指标均不适用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有权根据电子邮件经营者和使用者的需求和电子邮件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规范的服务指标项目和质量指标值,并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执行情况。
2、定义和缩略语
2.1电子邮件:
本规范涉及的电子邮件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送的电子信息载体。电子邮件中可以包含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各种内容。每个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都有一个在互联网上唯一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的典型格式是“用户名@域名”。
2.2 电子邮件基本服务:
电子邮件基本服务是指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的电子邮箱基本的服务内容。
2.2.1 为客户提供在互联网上唯一的、固定的电子邮件帐号
2.2.2 为客户提供电子邮件基本发送与接收功能。
2.2.3 为客户提供电子邮件在服务器端的网络暂存功能。
2.2.4 为客户提供反垃圾邮件功能,并且有义务告知垃圾邮件处理结果。
2.3 电子邮件增值服务
电子邮件增值服务是指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基于客户的电子邮件帐号的,除电子邮件服务基本内容外的服务。
2.3.1 电子邮件防病毒。
2.3.2 邮件短信提醒等。
2.3.3 其他电子邮件增值服务项目。
2.3.4 邮件加密传输服务
2.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服务提供商。
2.5 HYPERLINK /Archive/1370/1744/2002/9/13-84771.html \t _blank RAID
RAID(Redundant Array of Independent Disks)即独立磁盘冗余阵列,或简称磁盘阵列。是用来提供比单个 HYPERLINK /1hd.html \t _blank 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冗余的技术。
2.6 POP/SMTP
POP(Post Office Protocol)即邮局协议,它规定怎样将个人计算机连接到Internet的邮件服务器和下载电子邮件的电子协议。
SMTP(Simple Mail Transfer Protocol)即简单邮件传输协议,它是一组用于由源地址到目的地址传送邮件的规则,由它来控制信件的中转方式。
2.7 Webmail
Webmail是指提供一个基于Http协议的邮件收发和用户资料管理的可登录站点,以下简称Web。
3. 电子邮件服务商资质和从业条件
电子邮件服务商是依法为电子邮件用户发送、转发、接收或者阅读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服务商应具备资质证明及从业条件。
3.1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2 国家及地方法律或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它资质证明。
3.3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运营维护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支持人员与管理人员等。
3.4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网络环境与硬件设备,有放置电子邮件服务设备的机房。
3.5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自主开发或购买、租用的正版邮件系统软件或者使用公开源码的系统提供服务。
4、电子邮件服务商承诺
4.1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要求电子邮件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