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票据的一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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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定义: 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举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银行甲、收款人B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特征和功能   1.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取得   1.基本规定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定义: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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