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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PPP的定义形式和实质
一文搞懂PPP的定义、形式和实质
PPP 的定义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关于其定义和形式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说法,联合国培训研究院、欧盟委员会、加拿大和美国PPP 国家委员会等都有各自措辞不尽相同的定义。但简单总结而言,PPP 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由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流程很长,包括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合作的具体环节、组织形式和风险收益分担上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图表1)。从广义概念上讲,在完全由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公共产品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属于PPP 的范畴,如我们相对比较熟知的BOT 等(图表2)。至于很多文献提到的狭义PPP 概念,其实不同文章的界定范围也不一样,主要取决于研究者希望把研究对象局限在哪一类合作形式上。
图表1: PPP 形式多样性——基于财务和组织关系
图表2: PPP 形式多样性——基于不同的合作方式
PPP 的合作形式分类
由于公私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PPP 的分类也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图表3 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的王灏在2004 年《PPP 的定义和分类研究》一文中提出的一种分类方法。我们认为该分类有助于理解私人部门在不同合作形式中承担的不同风险,而且有助于厘清中国目前正在推广的PPP 模式主要属于哪一类。如图3 所示,PPP 主要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三类,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依次递增:
图表3: PPP 的合作形式类别
外包类: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在这类合作中,私人部门对政府提供服务是比较单纯的商业价值交换行为,不涉及项目运营和对项目收益的分享,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特许经营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私人部门参与的项目环节要明显多于外包类,一般都涉及项目的投资或运营,在此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全部的风险,项目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不需交回。与普通竞争性领域的公私合作不同,PPP 领域的私有化类项目中,私人部门在项目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以保证公共福利不会由于私人部门权利过大而受到损害,这也是私有化类PPP 项目中公共部门作用的体现。
上述三大类PPP 的合作模式在具体的运用中又衍生出更多的细分合作类型。以特许经营类为例,主要可以分为TOT、BOT 和以PFI 为代表的其他形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主要针对已经存在的基础设施,政府将其转让给私人部门后,私人部门对其进行更新、扩建之后再经营,合同期满后再转移给公共部门。在这其中又可以分为特许经营期内私人部门租赁设施或是购买阶段性持有设施。
BOT(Build-Operate-Transfer)主要是针对已规划但还未建设的基础设施,私人部门从建设期开始介入,需要承担建设、经营、融资的大部分风险。项目建设完成后,私人部门可以将其转让给公共部门再租赁后进行运营,也可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持有运营。特许经营期满后私人部门将相关基础设施转移至公共部门。
PFI(Private-Finance-Initiate)模式是英国发展PPP 中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合作形式。该模式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开始就有私人部门的参与,更加完善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另外PFI 模式强调建立适当的风险收益分配机制,在项目建设和经营的较长期限内,尽管主要由私人部门承担建造和运营中的风险,但当出现因政策因素(如限流、限价等)导致的私人部门难以承担的风险时,公共部门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支持,以保障私人部门的基本收益。
国内正在推广的PPP 基本模式
财政部和发改委并没有对PPP 的具体合作形式做非常严格的限定,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各自要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描述,另外列举了一些项目运作方式。14 年9 月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后简称《通知》或76 号文)是部委级别首次专门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框架性指导意见。《通知》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从上述定义来看,文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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