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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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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五)
第五章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的产生及其战略选择
一、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成立
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的成立,是在司法部党组正式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两年之后。1994年初,司法部律师司、公证司、司法研究所等几个部门根据党组的要求,开始着手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论证,一直到95年底的近两年时间里,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可行性研究报告,被反反复复修改了无数次,倾注了许多同志的心血。为了配合这项研究,律师司和司法研究所还联合编译了20多万字的《国际法律援助制度概览》。对于绝大多数国内的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来说,这还是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掌握和了解世界法律援助的概况,它使得许多参与这项研究的人大开了眼界,有力地帮助和促进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论证工作。在这两年,有关研究人员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正是他们的努力,为以后全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迅猛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援助这块中国司法制度尚未开垦的处女地上,他们也是最初的拓荒者和创始人。
但是我们面对的毕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不能苛求我们的研究者们在没有自己的实践,仅凭一些外国的书本和理论,便能创造出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近两年在理论研究征途上的披荆斩棘,并未能将我们直接带入希望的绿洲。1995年10月,司法部党组根据前一阶段研究论证的结果,正式向中央编委办公室呈报了《司法部关于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的请示》。这是根据部党组所构想的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框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工作机构来推动各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但这份关于建立机构的报告,在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由,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模式、构架上的论述不够成熟和科学,如报告中提出将法律援助中心设计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既然是法律援助,从哪里来“收入”用于支出?此外,报告中把法律援助中心设计为主要是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而不是管理、指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这显然与该机构的应有职能是不相符的。正因为如此,此次报告没有得到中编办的批准,致使司法部经过两年准备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一个实际步骤搁浅。鉴于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日趋临近,为了推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司法部党组于96年初开始酝酿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抽调一些专职人员从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推动工作。1996年3月7日,司法部党组决定正式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任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宫晓冰同志为筹备组负责人。
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的初创工作是艰辛的。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筹备组连一间固定的办公用房都没有,工作人员到处打游击,笔、墨水、纸等办公用品都是向人一点一点讨来的。要办好一件事,的确非常不容易。起初人们对筹备组的工作性质不了解,有人问筹备组是什么性质?什么级别?与各部门是什么关系?似乎不弄清楚这些就无法合作,这样的钉子筹备组碰了不少。其实筹备组就是一个临时机构,没有职级待遇,甚至前途未卜,大家聚合在一起,心里都非常明白,这是要我们去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去冲锋去拚搏。如果多想一些个人的名利问题,把今后前途都想清楚,恐怕就不会有今天了。可以说,当时大家凭的是一种信念。1996年3月11日,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召开了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会议,虽然参加会议的只有三个人,然而那种共同的理想与信念的相互碰撞,却迸发出了一种恒久的巨大的力量,从这一天开始,在这种力量的推动下,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一天一天的壮大,一步一步地走向成功。
二、筹备组工作的第一步战略目标
筹备组成立后,依然把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和建立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作为第一步战略目标。这是部党组关于建立与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构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司法部党组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宏伟构想之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上,实行了分两步走的战略:一方面号召、提倡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努力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另一方面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研究论证,其中组建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的全国性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推动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便是研究论证的一个最主要的内容。但是自第一次机构申报未成之后,形势一时变得扑朔迷离,对如何实现第一步战略目标,大家心中都悬着一块石头。筹备组的工作思路是从第一次呈报国家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存在的问题中产生的。
1995年司法部在向中央编办呈报的关于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的报告中,将“中心”的工作职能确定为七项:(1)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工作计划;(2)受理、审查和决定对部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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