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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目 次
1 总则
2 主要符号
3 一般规定
4 地震作用和截面抗震验算
5 构造措施
6 施工技术
附录A 墙段开孔影响系数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多层砖房的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以充分发挥其抗震能力,制定本规程。
1.0.2按本规程设计的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当遭到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3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设置构造柱的粘土砖多层砖房和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以下简称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1.0.4本规程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进行修订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系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规定采用。
1.0.5进行多层砖房抗震设计与施工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程必须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等相关的标准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各种建筑结构标准、规范及规程混用。
3一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3.1.1的规定。
3.1.2构造柱应按下列设置原则布置: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3.1.2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当第3.1.2.2款和表3.1.1中横墙较少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可按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3.1.3防震缝两侧应设置抗震墙,并应视为房屋的外墙,按第3.1.2条规定设置构造柱。
3.1.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局部突出的屋顶间的顶部及底部均应设置圈梁。
3.1.5单面走廊房屋除满足第3.1.2条的要求外,尚应在单面走廊房屋的山墙设置不少于3根的构造柱,封闭式单面走廊一侧的外纵墙构造柱设置应满足第3.1.2条的要求。8度和9度时敞开式外廊砖柱应配置竖向钢筋,且外廊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
可靠连接。
3.1.6当多层砖房抗震墙不满足抗震强度要求时,可采用水平配筋砖砌体。
3.1.7多层砖房结构材料性能指标,除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当配置水平钢筋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构造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构造柱混凝土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20mm。
3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
3.2抗震结构体系
3.2.1当构造柱沿外纵墙隔开间设置时,宜设置在有横墙处。
3.2.2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应沿设有构造柱的横墙及内、外纵墙在每层楼盖和屋盖处均设置闭合的圈梁。
3.2.3仅在外墙四角设置构造柱时,应在无圈梁楼层的两个方向增设与构造柱连接的配筋砖带,且沿外墙伸过1个开间,其它情况应沿外纵墙和外横墙拉通。配筋砖带截面高度不应小于4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2.4内走廊房屋沿横向设置的圈梁或现浇混凝土带,均应穿过走廊拉通,并隔一定距离将穿过走廊部分的圈梁局部加强。局部加强的圈梁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2.4的要求,其截面最小高度不宜小于240mm。
3.2.5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并宜适当加大第二层砖房构造柱截面及其纵向钢筋截面面积。
4地震作用和截面抗震验算
4.1地震作用计算
4.1.1设置构造柱、水平钢筋和复合夹心墙的多层砖房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4.1.1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2.1条、第4.2.3条和第4.2.4条计算。
4.1.2设防烈度为6度的多层砖房,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
4.2抗震承载力验算
4.2.1一般情况下,墙体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4.2.2当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且墙段中有2根以上(包括2根)构造柱时,可考虑构造柱对截面抗震承载力的有利影响,按下式进行验算:
4.2.3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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