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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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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 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 阅读:9457次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012年临沂市三区为460元;其它九县为360元) 附山东省规范性文件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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