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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10088李冬冬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的适用(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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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姓 名 李冬冬
学 号 051110088
学 校 三门峡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07.11.20
目 录
1、论文摘要………………………………………………………………………3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4
3、参考文献资料…………………………………………………………………14
摘 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法治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
1810年的《法国刑法法典》采纳这一原则,被认为和罪刑法定原则主义的直接渊源。这一规定,以后为其他国家的刑法典相继仿效,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共同原则。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规定的类推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擅断式的类推,而是建立在罪刑法定基础上并与之相结合意义上的类推。
罪刑法定的缺陷是客观存在的,克服的根本途径是实行自由裁量主义,但这样做的结果是以人治代替法治,以个别牺牲一般。应当用其他的对策加以弥补。
关键词:罪刑法定;在我国;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有200多年历史了,至今已经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与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还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仅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它是法治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与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明文规定 = 1 \* GB3 ①。
罪刑法定的缺陷是客观存在的,克服的根本途径是实行自由裁量主义,但这样做的结果是以人治代替法治,以个别牺牲一般。应当用其他的对策加以弥补。
新刑法于颁布实施已十年了,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立是我国刑法立法史上的第一次,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步,它要求只要公民未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公民处以刑罚;在公民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犯罪人免予刑法规定以外的不应当刑罚使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由于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原因,其在我国适用中并非十分完善,因此更好实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罪刑法定原则内涵
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法治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其第4条中明确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从此,许多国家都相继设立了这项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因此成为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对这一原则,学者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关于“罪刑法定”西方的标准解释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没有以成文的法律预告在犯罪之前的规定,就没有犯罪也没有刑罚的原则”。中山研一教授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施以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 = 2 \* GB3 ②。”
根据上述定义,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即不论对社会有多大危险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处以刑罚:即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在新中国以前刑法中的体现
我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的观念始终在思想上占统治地位,其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则表现为重刑法轻商法,刑事法律制度发达,其调整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传统对我国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在封建社会时期,任何一个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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